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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违约行为显著是轻微,不影响买卖合同的目的的实现。
合同的解除权:
1.合同解除应条件当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注意:单纯的"迟延履行"并不能使守约方获得当然的解除权,一定是”经催告仍未履行“或”迟延履行影响合同目的“,守约方才能当然获得合同解除权。
不能。虽然大宋公司满足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但是建华公司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不影响买卖合同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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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抵押权未登记,受让人善意。
抵押权:
一定要注意:抵押物虽然被抵押,但是其抵押人仍然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其仍然享有以下权利(尤其需要重点掌握的是抵押人的“转让权”):
1.孳息收取权。
2.再次设立抵押权:
(1)一般是在抵押额度还有剩余时再设抵押(比如那价值100万的房子抵押20万的债权,剩余的80万可再设抵押);
(2)超额抵押:只要抵押权人愿意接受也可以设立——注意:此为第二顺位的抵押,不影响原抵押人权利。
3.转让权(重中之重):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2)转让的,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明转让可能损害的,可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民法典》修改)
正确,国泰公司的抵押权未登记且受让人善意,不能对抗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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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
①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管辖协议 / 仲裁协议。债务人或者其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③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次债务人的债务或者延长次债务人的履行期限的,次债务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合法:债务人建华公司与次债务人大宋公司的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债权人国泰公司的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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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结构和要件
1.首先,债权人代位权从其名称上便可以看出这一定是存在三方关系的,因此我们在掌握这一知识点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三方结构为基础进行理解。
2.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4)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3.以上构成要件简单理解就是:甲欠乙钱,丙欠甲钱,且已经到期——本来甲是否去找丙要债跟乙一点关系没有,但是由于甲太穷了,不找丙要债就还不起乙的钱——此时在甲不愿意找丙要债的前提下乙可以直接找丙要债。直接跳过“甲”,此为“代位”。
不合法。债务人建华公司尚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怠于行使权利未影响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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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规则:
1.事实行为:
(1)新建与制造——行为完成(事实行为成就),物权产生;
(2)先占——无主物+占有意思;
(3)拾得遗失物——保管、返还、交公(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
(4)发现埋藏物——有权利人的归权利人,无则归国家(结合四川乌木案掌握);(参照遗失物)
(5)添附:附合、混合和加工—有约按约,无约或约不明按法规,无法规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原则。
(6)取得孳息:天然孳息归物权人;法定孳息从约定再从交易习惯;流转过程中随交付发生转移;
2.继承、遗赠: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3.官方文书:判决书等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4.总结:一般为“行为完成即发生物权效力,无公示要求”。
不能。钱一虽基于继承取得A旺铺的所有权,但未办理登记将权利人变更为自己,钱一将A旺铺转让给孙某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只有登记后才能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