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建设工程之工程配合费,维护合法权益
一、 定义
工程配合费在实践中又称施工配合费、总包配合费等,一般是指总承包单位提供现场施工便利条件(如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配合义务而收取的费用。工程配合费的实质是指总承包人提供配合服务收取的配合费用。
二、 工程配合费的性质
工程配合费的收取、数量等事项,首先遵循当事人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关于工程配合费的约定、收取方式等,应当以总承人提供配合义务为前提,即工程配合费系总承包人履行配合义务的对价。
三、 总承包人收取工程配合费后,是否对质量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视不同情况而定。
3.1总承包人自主分包的情形
承包人一般不会收取单独的配合费用。法律依据:《建筑法》第5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应承担连带责任。
3.2指定分包的情形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3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指定分包的情形下,总承包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3.3 平行分包的情形
总承包人与平行发包人的承包人无合同关系,不对平行发包的承包人进行质量管理。总承包人收取工程配合费所对应的义务,是提供配套设施等施工便利条件。依据权责利相一致原则,总承包人不对平行发包的承包人施工质量承担责任。但如果总承包人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并提供管理服务,则应承担基于管理责任导致质量缺陷的责任。
四、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专业性要求较强,当发生争议时,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参与解决。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给本律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