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讲小编为各位读者分享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内容,今天小编继续为各位分享竞业限制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法律规定了竞业限制期限的上限,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可以短于两年,但超过两年的,超出部分无效。
下面小编就以一个案例说明:员工自动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能要求补偿金吗?
案例:刘某2006年11月13日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 日。双方同时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该协议设定了刘某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补偿金。2008年11月30日,公司向刘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离职后,一直在家休息,2009年3月,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审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第1年度竞业限制补偿金40800元。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8月4日庭审中,公司单方面申明放弃竞业限制要求,并且主张为无效条款。法院审理后判决,《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关于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无效,因刘某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4日期间已按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向刘某支付上述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7053元。
点评: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是否导致协议无效,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并不导致竞业限制协议的必然无效,因此,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另一种见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为劳动者设定了离职后所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并未对其应享有的权利进行约定,明显违反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故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对于协议的无效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造成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看出,无论协议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劳动者证明其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须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其就业受限的合理补偿。
在结束前给各位读者朋友提一个小问题:你知道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是多少吗?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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