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第463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464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和合同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66条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142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语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同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的予以解释。
第467条,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468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469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体表明其所在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470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471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472条要约的定义以及条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一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473条邀约邀请,邀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474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37条的规定。
第475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141条的规定。
第476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外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邀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477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做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邀约人做出承诺之前为受邀约人所知道,撤销邀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形式作出的,应当在受邀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邀约人。
第478条邀约时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邀约时效,一,要约被拒绝,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邀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邀约人对邀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479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邀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
第480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481条承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形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482条承诺期限起算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递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483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84条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37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485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141条的规定。
第486条逾期承诺,受邀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邀约人的为新邀约,但是邀约人及时通知受邀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487条因传递此言造成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的,除邀约人及时通知受邀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488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证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489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主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490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的时间,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491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是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产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92条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493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94条强制缔约义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负有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495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496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遍,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498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499条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501条,当事人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