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继续探索推进聘任制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 部分专业性岗位和辅助性岗位适用聘任制, 细化了聘任制的公务员岗位选择、聘任时间、流程以及聘任制公务员权利如何保障等。目前而言我国的聘任制还没形成固定的模式。第一,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中聘任制公职人员数量较少。第二, 聘任制适用的岗位较少, 仅仅适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部分辅助类岗位。第三, 聘任制目前只适用于普通工作人员而非领导干部。我国公务员聘任制发展虽然尚在起步阶段。聘任制使得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可以在合同到期之后或者到期之前满足一些规定情形, 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这无疑使得党政机关用工方式变的更加灵活, 方便出入。聘任制公务员是在现行体制下的对公务员招录的改良, 发挥着重要的辅助作用。
(二) 创新考核方法, 规范考核制度
应当让考核变得客观而不客气, 坚决避免“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情况出现。要对考核方法进行改进创新, 严格按照规定对公职人员进行考察, 对公务员履职情况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和监督, 这是公务员退出制度能够真正施行的依据。根据岗位的不同以及对工作人员要求的不同, 因人而异的制定考核规定, 最大化提高考核的科学程度。重点是增强包括群众、媒体、社会在内的外部监督力度, 在内部监督略显绵软无力而又无法迅速整改的情况下, 提升群众参与度, 创造条件让群众、社会监督我们的公职人员群体, 让监督与考核变得“尖锐”起来。
(三) 降低辞退限制的标准
辞退、辞职、退休都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限制, 这些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我国公务员进入和退出制度变得有章可循, 但是条件限制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务员的流出, 伴随着择业方向和个人意愿的改变, 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度灵活退出制度。综合多方面考虑, 对于离退休、辞职制度进行改变时, 应当对提前退休的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满四十岁或具有二十年工龄的具备提前退出的条件。但公务员灵活退出的对规定确实很难把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不和谐音符, 因此对于灵活退休应当持以审慎的态度, 可以设立试点城市, 由点到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