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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则男子醉驾被判刑12年后被吊销驾照的新闻冲上热搜。
据湖北随州庞先生反映,其12年前因醉驾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时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未作出行政处罚。但今年1月,当地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将他的A2驾驶证吊销。
负责办理此事的随州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针对此事,此前已经有过听证,最终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庞先生当时的驾驶资格当时就要吊销,限于当时信息问题未被吊销,近日在清理积案中被查出。庞先生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有追诉时效来稳定社会关系及敦促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那么,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可以时隔多年后“旧事重提”?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并非是行政违法行为未被发现,而是由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未对违法行为予以及时处罚,导致五年处罚期限届满,不得再予以行政处罚。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即是说,庞先生早在多年前便有资格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而行政机关迟迟未吊销,该不利后果不应由庞先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