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翻到微博热搜的时候,看到了一个好消息: 那个被没拴绳子的恶犬咬伤的小女孩,她的肾被保住了。
她还是一个完整的小女孩。
但不是所有人都能以同情她、祝福她的心态来看待这件事。
比如一些“爱狗人士”。
他们站在道德制高点质问别人,显现出大义凛然的模样,似乎他们非常地热爱这些小动物。
但爱狗,不应该是停留在言语上的。
从数据上来看,中国每年狂犬疫苗注射量都超过5000万份,被狗咬伤的人超过一千万。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被狗咬伤的人呢?
因为中国的流浪狗有四千万只。
那中国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流浪狗呢?
因为很多像叶公好龙一样养狗的主人,把它们抛弃了。
其中的很多人,正是所谓的“爱狗人士”。
而他们如此轻易地抛弃了宠物,是因为他们这样做,不用付任何责任。
扔一只狗,和扔袋垃圾差不多。
而他们也能给自己找出无数理由:养狗太贵,没钱了;狗老了,不漂亮了;狗太脏,处理粪便太麻烦……
这便是“自我服务偏差”。
这个词的意思是,我们倾向于把成功归因于自己的努力和能力,而否定自己对失败负有责任。
比如,如果狗又漂亮又值钱,就是主人养得好;
若是狗咬人了,主人自然不愿意承认那是自己家的宠物,并且觉得那是动物的天性,与教养无关。
实际上,狗咬了人,最主要的原因是主人没有把它拴好。
人民日报上有一篇文章《让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里面有一句话: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许多人不是不想守道德,而是对他们来说,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是道德。
中国确实有保护动物的法律条文,但是这些被保护的动物只限于有价值的野生动物。
即使某些城市或地区出台了流浪动物管理措施或者处罚办法,其真正实施起来的难度系数也很高。
毕竟它们不是法律,强制性不大。
反观其它国家关于养狗的法律法规。
在澳大利亚,养狗、遛狗、驱虫、喂食都需要受到限制。
首先,养狗是需要登记的。
这就意味着无论这条狗跑到天涯还是海角,警察叔叔都知道它的主人是谁,避免了被抛弃成为流浪狗。
其次饲主不能限制狗狗超过24小时,必须在24小时内,遛狗2小时,如果限制狗狗超过24小时,将面临最高4000澳元,约2万人民币的罚款。
如果让狗狗跑丢一次,会有300澳币,也就是1500人民币的罚款。
在美国,公寓是禁止养宠物的,违者罚款在三百美元左右,这就保证了其它住户的安全。
关于饲养罗威纳等中大型犬的规定中,美国要求饲养这类狗的主人购买10万美元的保险,以备在不幸被狗咬伤时能支付赔偿费,免于出现像成都被咬伤小女孩的家长一样,需要众筹医疗费的情况。
所以,没有秩序,就没有道德。
我们的国家总是喜欢不停地做思想建设,做思想教育,当然,这是长久之计。
可是在人们思想尚未成熟的时候,能用来维持社会安定的,就只有秩序了。
如果国家能强制性地出台、实践养狗登记制和严格处罚制,我相信,成都恶犬咬伤孩子这样的悲剧数量一定会减少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