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它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主张的认可。自认的效力不仅使得相对一方免除举证责任,还对法院产生直接认定的效力,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便可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而不再对双方一致认定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且也不得作出与该自认事实相反的认定。自认对法院的效力不仅拘束一审法院,而且对二审法院也具有约束力。
一、从民事诉讼法历次修订看当事人陈述与自认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自认,自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开始,历经1991年、2007年修订,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共七类。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做了较大调整:首先,将当事人陈述由之前排序(五)调整为排序(一),彰显出当事人陈述的地位排在所有证据之上,其次增加了电子数据。
当事人陈述在民诉法条文中并未对此做出进一步规定明,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对“自认”做出下列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表明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自认,即另一方当事人诉求或抗辩的事实,具有无需证明而直接认定的作用。
但前述第一款自证受以下几方面因素限制:第一、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第二、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三、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2022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规定了“自认”规则,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2019年修订后,在第三条除了保留上述规定外,还增加了书面自认,即: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陈述并不等于自认,它包括对事件客观描述以及回答法庭询问的陈述,当事人陈述的结果不一定构成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的认可,也可以是反驳对方的陈述,或者用陈述的方式达到让审判人员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内心确信,所以当事人陈述的外延和内涵都远大于自认。
二、自认在判决文书中的观点
1、各方当事人的自认可以形成对客观事实的确认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及各方当事人自认,案涉工程2012年3月15日即由浩浩公司转包、华磊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由江国荣组织施工,对此,浩浩公司、华磊公司均知晓,以上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关于竞争性缔约的强制性规定,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转包的无效情形,《施工合同》《项目施工合同》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
2、对没有证据反驳对方自认的事实,会承担不利于己的后果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5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中,付玉江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两层以下每平方米135元、两层以上每平方米145元(不包括辅料和小型机械),但章潮云对此不予认可,付玉江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章潮云自认双方约定围墙每平方米90元,楼体每平方米120元(包括辅料和小型机械),一期电梯口每套150元,责任牌每个50元,富强村门卫房墙面每平方米120元,花瓶每个30元。故一、二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按照章潮云自认的固定价认定案涉主体工程款,并无不当。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28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经核实,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组织庭前会议,双柳公司对该400万元质证意见为:2016年4月7日,古龙公司又借给双柳公司400万元借款,但该笔借款不属于合同内借款,为无息借款。该认可系当事人自认,在没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以该自认为准。
3、自认的效力及于一审和二审,在无正当理由以证据推翻承认的,二审法院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案例4: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82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一审、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自认情况,认定扣除已经返还的20万元后,朝阳矿业公司应向宏大公司返还款项31637500元及相应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5: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86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经核实一审庭审笔录,国华公司对于竣工验收决算报告、单位工程施(竣)工预算二级审核书、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决算会签单的真实性均予认可。根据当事人自认规则,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符合证据采信规则。
三、沉默也会构成自认
一般来说,沉默不构成默认,但有时却非如此,需要结合场景区分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做出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拒绝陈述对案件的影响实践中需要区别对待:如果一方主张对另一方不利的事实,而该方当事人不予争执(不作陈述),经法院询问仍不作任何陈述的,构成默示自认,法院可以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如果仅就案件事实作陈述,当事人拒不回答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此种情形等于放弃了己方的抗辩权或进一步阐述的机会。
法院重视当事人陈述的缘由,是因为民事纠纷产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从双方民事行为的起始、发展到纠纷发生的根源、诉求等,无人比当事人更为了解,是法院了解和认定案情的重要来源,因此实务中法院给予高度重视。作为专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仔细倾听当事人陈述后,往往事后会转化为自己专业性较强的技巧性的代理方案,包括代理意见、答辩词等。所以当事人的陈述是法院快速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代理人的认可代表当事人的认可。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对立地位,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他们可能会夸大,缩小甚至歪曲事实。因此法院对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的判断,必须综合全部案情和其他证据加以判定。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没有矛盾,并且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也不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其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