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患儿某女,1岁3个月。2021年1月8日上午8时左右,因发烧,被亲属送到某村卫生室进行诊疗,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测量体温为39摄氏度,尔后村医田某以灌肠给药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治疗:先以清开灵2ml、生理盐水2ml混合后以注射器方式从肛门推入,紧接着用1ml的生理盐水、0.3ml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0.8mg地塞米松混合后以注射方式再次从肛门推入,两次灌肠后嘱咐下午再将孩子带过来进一步进行灌肠治疗。
2021年1月8日下午5时半左右,亲属带孩子到村卫生室,经田某测量,孩子体温为35.5摄氏度,再次以清开灵1ml、生理盐水3ml混合后用注射器推入肛门。灌完肠后亲属将孩子带回,第二天早上4-5时左右,发现孩子已经身体冰凉,后经医生确认已经死亡。
医方过错分析:
鉴定分析认为:医方对患儿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因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患儿死亡原因未能明确,医方所用药物副作用症状不甚明显,认为患儿死亡与其自身所患疾病关联性较大。
1、医方在疫情期间未能执行当地疫情的管理规定,擅自接诊治疗发热患者,未将疫情期间发热患者就诊的流程告知患方,延误了患儿去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机会;
2、医方对患儿发热处理未遵循儿科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使用地塞米松依据不足,三种药物混合灌肠使用方法不符合用药规范;
3、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第一次就诊时病历中无处理措施,第二次复诊时无病历记录。不符合《村卫生室门诊(急、出诊)制度》“门诊病人(含急、出诊)均要登记简要病史及治疗方法,书写符合要求”的要求。
鉴定意见:
村卫生室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其医疗过错在被鉴定人死亡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建议为轻微与次要作用因素之间。其参与度理论数值建议为11%-30%。
法院判决:
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存在25%的责任(参与度),赔偿数额如下: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共计742682.3元,由被告赔偿185670.58元(742682.3元×25%);精神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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