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二审案件的审理原则主要包括维持原判、纠正错误、查清事实和保障程序公正。具体来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1.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重新判决;
3.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举例: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误,导致量刑不当,那么二审法院应当重新判决,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那么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在这个过程中,二审法院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民事二审法院上诉不加刑原则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得对原判决中的刑罚进行加重。这一原则的核心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上诉权的行使不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二审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举例:
假设甲公司因违约行为被乙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违约金10万元。甲公司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支付额外的损失赔偿。如果二审法院支持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将判决甲公司支付更高的违约金,这就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正确的做法是,二审法院应当在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前提下,仅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判决。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的反诉请求有法律依据,也应当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另行作出判决,而不是对原判决进行加重。
二审独任审理(例外1)
是指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再审案件不适用独任审理。
以下是一个二审独任审理的实例:
苏力(化名)驾驶轻型货车与李爱国(化名)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爱国受伤,经鉴定为2处十级伤残。李爱国起诉要求苏力及车主田林(化名)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爱国共计17万余元。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伤者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金额提起了上诉。雅安中院简案快审团队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二审独任审理的条件。在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承办法官在接手案件后,及时与各方当事人进行联系,并就案件处理与各方当事人沟通。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法释理,促使当事人在开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7天。
二审不开庭审理(例外2)
是指在上诉期间,法院在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仅通过阅卷、调查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审理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不大的案件。下面将对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讲解,并通过举例加以说明。
一、二审不开庭审理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不开庭审理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上诉案件;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案件;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
二、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程序
在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主要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了解案件情况。法院会认真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全面客观地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会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决。
三、二审不开庭审理的举例
以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张三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李四需偿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及利息。李四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不大。因此,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仅通过阅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案件情况后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
禁止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
禁止独任审理的案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案件的;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这些禁止独任审理的案件类型都是考虑到单个法官难以满足案件审理的实际需求,需要更多的法官共同审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举例来说,假设有一个涉及众多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该案件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且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就不会采用独任审理的方式,而是会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这样可以确保案件得到更加全面、深入的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稳定。
适用独任制措施的救济方式
二审民事诉讼中,如果适用独任制(即只有一名法官审理案件)出现错误,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救济:
上诉:如果对二审的独任制判决不满,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
申请再审:如果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当事人认为独任制审理存在重大错误,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或改判原判决。
申诉:当事人认为二审独任制审理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可以向法院或相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错误。
举例来说,假设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在二审阶段采用了独任制审理。如果独任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或者程序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对当事人不公,那么当事人可以采取上述救济方式之一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二审判决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指出独任制审理中的错误,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者,如果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当事人认为独任制审理存在重大错误,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或改判原判决。
二审的审理范围
不告不理原则: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这是“不告不理”原则和当事人处分原则在民事二审程序中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上诉人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全部,则二审法院就应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如果上诉人只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一部分,则二审法院只围绕上诉请求的部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可。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如果发现一审法院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应当主动进行审理
举例来说,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四个继承人关于A房屋及B临时用地证范围内的房屋的继承份额。二审法院审理时,如果B临时用地证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对该建筑物的认定就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宜通过民事审判进行认定或处理。
另一个例子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以未收到案涉款项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据职权调查的事实认定,原审原告在没有依法报经批准的情况下开展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构成了“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尽管双方均未就合同效力问题提起上诉,但双方的《借款协议》仍然被认定为无效,据此改判。
以下是一道关于民事二审的审理的选择题及解析:
题目:在民事诉讼中,关于二审审理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 二审法院可以主动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B. 二审法院只能审理当事人上诉的部分,不能超出上诉范围。
C.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如果发现一审法院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当主动进行审理。
D.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如果发现一审法院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主动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如果发现一审法院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主动进行审理。因此,选项C和D的说法是正确的。而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二审法院不能主动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选项B的说法也不完全正确,因为二审法院在审理时,除了审理当事人上诉的部分外,还应当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