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商业理论:客户细分。个体消费者CUSTOMER叫客户,企业之间的甲方CLIENT 也叫客户,移动互联时代,出现了USER用户的叫法。客户细分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由美国学者温德尔·史密斯提出的。他发现,只要有两个以上的客户,需求就会不一样。所以寻找目标受众(Target Audience),深度挖掘需求,根据需求来开发产品卖点。商业中很有名的例子,很多年前,麦当劳为了增加店内奶昔的销量,让客户填写调查表,回答下面这些问题:要怎样改进奶昔,你才会买更多呢?你想要这款奶昔再便宜点吗?再多点巧克力味吗?但是并没有找出很有价值的答案,在尝试了降价和增加口味等很多种办法以后,这个奶昔的销量没有任何变化。后来他们仔细研究,发现买奶昔的人都是每天要开很久的车去另一个城市上班的人,在车里的两小时无比漫长,肚子会越来越饿,而如果奶昔能稠一点,这个甜甜的奶昔刚好可以帮助人们在路上补充能量,缓解行车的疲惫。找准了这个细分客户的源头,麦当劳果断调整奶昔的配方,当奶昔变得更稠以后,销量也就随之起飞了。
客户细分,深度挖掘需求,根据真正的原因再做解决方案,这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我们要经常提醒自己,我们所看到的,听到的,是否是真是的,本质是什么样的,通过本质分析,来确定解决方案,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8/22学习笔记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节比较重要
一:合同法律特征及分类
1、特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基础上进行民事行为,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关系的实际内容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关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
2、分类:
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不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
合同成立是否以标的物为要性: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根据有关联的主从合同:主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
二、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2018年新增部分
根据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的规定,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三大类。《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优先适用《民法总则》。
1、合同生效要件: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合法。
2、订立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3、效力: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合同
1、含义: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自身有瑕疵的合同,而这种瑕疵经权利人的承认是可以弥补的。
2、订立情形: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3、效力:合同是否能生效还须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
四、可撤销合同:
(一)、含义:由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不真实,而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二)、订立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利用对方出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五、效力:合同撤销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才自始无效。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