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工论》是涂尔干对其早期思想的集中阐述,这本书介于经验研究、历史研究与哲学思辨之间。在方法层面,涂尔干尚未形成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阐述,并在《自杀论》中运用的系统化的方法体系。但他的一系列基本方法论主张业已形成。同样的,这本书也系统展现了涂尔干的社会观,展现了涂尔干道德社会学的基本轮廓。
一切存在与现象的根源,皆为社会。这是渠敬东总结的涂尔干社会学主义的基本立场。这个立场本书中得到了具体的展开,一切现象的动力是社会,一切现象的条件是社会,一切社会现象有其社会后果。这是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得到重申的一个重要的预设,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因果封闭性”。
本书的大部分经验材料并非来自于社会调查,而是来自于历史学、人类学、生物学等学科的二手材料(今天看来,这些文献资料的准确性也颇成问题)。《社会分工论》与《自杀论》在此方面的鲜明对比说明此时涂氏的研究方法体系尚未完全成型。而另一个方面,对这些材料的选择也展现了涂尔干的学术旨趣。
虽然涂尔干在其学术生涯的晚期才完成《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但他对宗教问题的重视,对社会神圣性及其根源的重视早在本书中便展露无遗。
涂尔干之前的社会学对生物学颇为倚重,而涂尔干之后的社会学则大部分摆脱了生物学的阴影。涂氏个人的思想学术史也展现了这一变化。在《社会分工论》这本早期著作中,涂尔干仍然大量援引生物学的观点来进行论证。
这显然与其对功能的关注密不可分,在书中,涂尔干大量讨论了涉及功能的内容。可以说,涂尔干的功能主义倾向及基本观点在这本书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展示。
总的来说,《社会分工论》是涂尔干前期思想的纲领。
一
“能够把科学和道德调和起来的惟有道德科学,因为道德科学在教会我们去尊重道德实在的同时,也提供了我们改良道德的方法。”这是涂尔干道德社会学的主旨。
涂尔干意在使得社会学参与到道德改良(而非道德建立)中,并且隐含一种社会学主义,或者说社会学帝国主义的色彩。如今我们声称捍卫社会学的时候,也就是在捍卫这样一种社会学主义。
如此看来,对于涂尔干以来社会学缺乏规范性的批评(安德鲁•塞尔)就缺乏理据了。但事实显然并非如此。
我们应当看到,涂尔干假定社会中存在特定道德体系,其作为社会事实能够被社会学家所认识。社会学家亦有“权力”对其考察到的社会事实作出宣判,并提供改良的方案。
这是社会学家的道德事实,还是常人的道德事实呢?这里的社会学家是真正意义上的行动者,还是“科学”的一个代名词呢?
所以涂尔干的道德社会学会自然走向功能主义,而这种功能主义背后实际上是一种模糊的自然主义。
当然,涂尔干理论一个隐含的前提——某一社会有其相应的某种道德体系,也极大可能是错误的。换句话说,常人规范性是多样的、竞争的。这应当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绝不仅仅是引入冲突论而已。
二
“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在本质上表达了自我同一性的要求”,这种“自我同一性”首先是指社会的“凝聚力和调节力”,但是当我们追问社会秩序的来源时,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同一性也意味着个人与社会的同一性。
个人与社会的同一性就是道德的特性。“社会需要一种限制作用来迫使人们超越自身,在其物质本性之上又加上了一种其他的本性,但是,人们一旦尝到了新生活的甜头,便开始越发地需要这种生活了;人们迫不及待地寻觅着每一个生活领域……归根结底就是一种共同的道德生活。”
人与社会的同一性意味着自由与秩序的同一性,“自由是一系列规范的产物”。在涂尔干的理论中,所谓自由与秩序的问题是不成立的,只有自由主义者才喋喋不休这个问题。
三
“我们借助于归纳方法,首先说明了犯罪在本质上是由对立于强烈而又明确的共同意识的行为构成的。”
涂尔干在这里所说的归纳方法,指的是一种“科学的归纳法”。然而,在其具体的分析过程中解释的意味颇重。对于各种古代法律材料的选取,是否真的做到了涂尔干自己方法论的要求,也就是客观的选取。对于惩罚和犯罪的解释,是否真的有充足的理由排除备择假设。这些都是重要的问题,但显然涂尔干在此缺乏足够的反思性。
涂尔干的社会本质主义大厦一直在本体论与认识论间摇摆,这是其理论的内在张力。
四
一切存在及其根源皆为社会,这是涂尔干著作中一个基本的思想。在讨论法律的演进,即制裁性法律与恢复性法律的数量变化中,这一观点体现得淋漓尽致。
涂尔干预设了社会的优先性,一切现象、一切变异皆是社会的函数。换句话说,各个领域内部的规律被忽视了。
我们有理由发问,难道法律文本本身没有自己的内在演进规律吗,难道文本的留存没有自己的规律吗?或者有没有一种可能,古代的法律与现代的法律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东西。
很显然涂尔干忽视了这些。
五
“社会生活只要是正常的,它就是自发的……个人总是自然而然地放弃自由的,甚至在他们没有什么可以放弃的时候,我们说放弃二字也是很不妥当的。”
我们往往批评涂尔干将社会结构视为强制的。我们应当注意,这种强制性不是表面意义上那种强制,也就是话语理性层面的强制。换句话说,这种强制是一种非反思性的强制。这与涂尔干对非理性因素的重视是一脉相承的。
而就忽视行动的建构性方面而言,这个注脚可有可无。
六
“集体生活并非产生于个人生活,相反,个人生活是从集体生活里产生出来的。”涂尔干反驳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历史性地来说)社会产生于个人。
毫无疑问,涂尔干持一种强的社会本质主义立场,在个人存在以前,社会便存在了。因而社会的产生并没有历史性。这与一系列历史性的观点(马克思)相区别。
但这并不是涂尔干理论的困境所在。社会学当然关注的是现代社会,关注的是社会人,社会产生以前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并不在社会学视野之内。
涂氏理论中社会本质主义的困境,一方面在于其忽视了行动者的行动对社会结构的历史性建构,另一方面其无法解决结构突生的问题。
七
“既然集体意识朝着更理性的方向发展,它的强制性色彩也会越来越少,也不再阻碍个人的自由变化和自由发展了。”
涂尔干同韦伯一样,注意到了理性化趋势这一经验事实(这是当然,真诚的社会学家对经验的观察有诸多相同之处),但涂尔干仅将之看作一个次要的派生的因素,看作社会容量与社会密度增加的后果。
前文提到,涂尔干认为社会对于个人的强制,是通过一些非理性与非反思的因素起着作用。因而他认为理性化的进程会给个人的变化留下余地,或者说,会削弱社会对于个人的强制性。
我们可以说,涂尔干对上述因素,特别是反思性的认识是朴素的,他并未能就此进行深入的理论挖掘,因此这并不能给他的理论带来另外的可能性。
八
“在任何时候,病理学都是生理学的出色助手。”涂尔干意在通过对“病态形式”的研究,来“更好地确定形成正常状态的各种条件”。
涂尔干并不是将各种反常现象排除出社会学的领域,《自杀论》就是研究一种“病态”的现象。只是说,就研究的最终目的来说,涂尔干始终在意的是对社会“正常状态”的把握。而对于各种病态现象的研究,无非是研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与其“道德科学”的主旨一脉相承。
但涂尔干混淆了一些关键概念,虽然并未言明,涂尔干还是在其著作中很自然地将正常状态与和谐、秩序等同,而相应的,将病态与冲突联系在一起。这也是后世经常批评的一点。
而其原因就根植在涂尔干“社会本质主义”的理论大厦中。
九
“上述说法推翻了所有对分工最严厉的责难。”这种责难指的就是现在我们常说的“异化”。
涂尔干虽然未言明,但我们仍能发现这样一种社会哲学观念。翻译过来就是,异化的根源在于个人与社会的分离,在于个人与社会同一性的破坏。
涂尔干与马克思最大的分歧在于,涂尔干将异化视为“暂时的”“反常的”,涂氏从不将异化与某种特定道德社会制度联系起来,而是将它与某一特定的转型时期联系起来。
这决定了涂尔干的改良主义立场,而他的方案则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一个词:道德教育。按教条的马克思主义者的话来说,意识形态,再通俗一点,愚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