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MXN于2005年9月28日入职北京SHXDL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HXDL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MXN担任高级总监。2014年2月1日,SHXDL公司(甲方)与MXN(乙方)签订《不竞争协议》,其中第3.3款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月数根据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计算得出。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上述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7年3月24日,SHXDL公司向MXN发出《关于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告知函》,要求其遵守《不竞争协议》,全面并适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MXN自SHXDL公司离职后,于2017年3月中旬与YK公司开展合作关系,后于2017年4月底离开YK公司,违反了《不竞争协议》。SHXDL公司以要求确认MXN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损失并支付律师费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17〕第339号裁决:一、MXN一次性双倍返还SHXDL公司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900元;二、MXN继续履行对SHXDL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三、驳回SHXDL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MXN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7)京0108民初45728号民事判决:一、MXN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SHXDL公司双倍返还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892元;
二、确认MXN无需继续履行对SHXDL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SHXDL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京01民终5826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6条
第1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