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的两面总是在互相比较中使自身的规定性更加明显,前些天见到关于自私之恶的讨论,在其中使用了“利益”一词。恶伤害了其他个体的利益、权利,那么反过来对于“善”,是否可以说,它增添了别人的利益?比如帮助他人、救助他人。而至善则是增加全社会的利益?用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去解释善与恶是一个不错的尝试。
首先,它在界定善恶时首先要求了他人的存在,必须与社会其他个体发生了互动(或至少有互动的可能性),才可能有所谓善与恶的评价。离开了社会性,就无从谈起所谓善与恶。另外,它还必须影响利益。(利益的概念在此处可以适当扩大其外延,如好处、欲望、情欲之类)如果一件事无关利益,也无关善恶了。(这也是某种利义观,有人认为义是完全高于利的存在,不需要借助利来规定。)
试着简单讨论具体的品质:诚实。人们说,诚实的人是值得被他人信任的,诚实是善的。因为欺骗会伤害他人的利益,会破坏社会成员间的沟通信任,诚实在总体性上是善的,因为它有益于其他个体,有益于社会整体;关于勤劳,人们共事一项任务,懒惰者将自己的劳动推卸给别人,要别人做了他的那部分劳动,这伤害了合作者的利益。再从社会整体上看,假设人人都懒惰成性,不愿意从事劳动,那么生产的物质资料也就少了,这也伤害了整体的利益。反过来,勤劳者相应地增加了人们的利益;嗜酒是恶的,因为醉酒的人失去了理智的控制,更可能去伤害他周围的家人、朋友、路人,社会不需要过多的酗酒者来破环秩序,而无序状态下的社会更可能导致社会整体的利益下降。总之,酗酒伤害了(或潜在地伤害)他人和社会。再者,杀人是恶的,杀人者剥夺了被杀者的生命,这种伤害是极大的、极恶的。反之,救人一命,则是十分值得感恩的善事。
但是,上面讨论的只是简单的情况。在善意的谎言下,说谎也成为善的;过度内卷之下,勤劳却不见得一定是善了;人际交往有时确实又需要饮酒,所谓“酒后吐真言”;执刑者代表国家杀死罪人,处死罪人,这里的杀也并不是恶。善恶交融的情况是更加普遍的现实情况,这时关于利益的分析才显得更加有用。死刑虽然剥夺了死刑犯的生命,看起来极大地伤害了死刑犯的利益,但是就社会整体的意义上,如果没有死刑制度对人们的威慑和惩戒,人们将会做出更多的恶,这更多的恶要大于剥夺极大罪者生命的恶。我们避免了更大的恶,从而使这更小的恶在国家的手段下正当化、正义化。进一步的,死刑是一种正义的愤怒,义愤是人们面对直观之恶时的反应,我们痛恨这些罪犯残忍地杀害无辜者,我们愤怒于人贩子对家庭的巨大伤害,我们厌恶那些欺压百姓的黑社会。他们犯下的罪过大,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进行了比较,我们把具体的人(死刑犯)的死亡与(抽象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受损进行了比较,我们设想或看见了没有死刑时社会的秩序,比较了死刑犯的生命和促进社会法律秩序之间的利益和损失,我们认为,在死刑制度下处死的n个罪人的x1损失<没处死他们而为社会带来的x2危害量,或者说x2>x1。
我们不可能真的量化人命和社会危害量,我们连这些量的单位都没办法确定。我运用上面的表达式也不代表我认可道德的功利主义,但运用利益去解释死刑的合法性、正当性之时,容易得出这个表达式,也容易滑向“不同生命的价值是可计算的、可比较的”的观点。不建议深入这个计算的表达式,当做一种修辞方式就好了。在各种事故时造成的死亡与赔偿金额之间的计算公式,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查阅。
这就不在本篇的讨论范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