亻朕匜

          早在中国夏代,统治者就已利用纪、纲、训、典、刑、罚对社会风俗进行矫纠。据《周礼·秋官·司刑》记载:“夏刑大辟(砍头)二百,膑辟(凿去膝盖骨)三百,宫辟(毁坏生殖器官)五百,劓(割鼻)、墨(黥刻面部而涅以墨)各千。”商代墓葬中发现的刖足者(如安阳殷墟的刖刑墓地)、甲骨文中关于“刖”“劓”等刑罚的卜辞,以及文献记载的炮烙等酷刑,共同说明商代已有种类繁多的肉刑和死刑。甲骨文“囚”字写作“人”在“囗”中,象意拘禁,反映了商代已有监狱设施(文献称“圜土”“囹圄”)。“阱”字从“井”从“人”,指陷阱或陷人于阱。殷墟考古发现的地下窖穴、地牢遗迹,也为商代存在关押场所提供了实物线索。“刑”字从“井”从“刀”,指用刑具施行惩罚。“律”字左从“彳”,表示行走、执行;右为“聿”,像手拿毛笔之形,会意为制定、规划。古人用“律管”(十二律管)来校准音高,使其精准、统一、不可随意更改,至西周晚期以后,逐渐引申出法律、约束的含义。

          西周康王时期的的大盂鼎(清道光初年出土于陕西岐山,现藏中国国家博物馆),其铭文“故天异临子,灋保先王”中的“灋”字,由“水”“廌”“去”三部分组成(在此处用作动词,意为“效法”,是目前已知最早的“法”字),“水”代表执法要公正如水;“廌”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会用角抵触理屈之人;“去”则表示去除不公。强调效法先王、遵循天道,反映出早期法律思想尚未完全独立于“礼”与“德”的体系之外,是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后经历代演变,“法”字结构去掉了“廌”,保留了“平之如水”和“去不直”的含义。

          周穆王统治长达五十五年(约公元前976年—前922年),是西周在位时间最长的天子,后期“王道衰微”,文王、武王开创的治国之道遭到破坏,他试图通过整顿内政来挽救严峻的政治危机。当时司法领域腐败丛生,官吏滥用刑罚,导致民怨沸腾,诸侯国多有不满。“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周穆王虽已年迈,仍大力筹划修订刑法,用以整治天下四方。他接受了吕侯(位于今河南南阳地区的吕国国君,亦称甫侯)的建议,任命他为司寇并整修刑法。

        吕侯制定的刑法史称《吕刑》,因吕国后来改称“甫”,故又称《甫刑》。“明德慎罚”是《吕刑》的核心思想:“明德”强调统治者应当修明德行,以德化民。治理百姓的司法官员,不仅要精通法律,更要有高尚的品德,能够“敬忌,罔有择言在身”,只有德才兼备的司法官员,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慎罚”则要求司法官员审慎用刑,不可滥施惩罚。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

      《吕刑》建立了“五刑”为主的西周刑罚体系,“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其共计三千条罪名的规模以及对刑罚体系的系统化整理,比罗马《十二铜表法》早约五百年。还设立了以铜赎罪的“赎刑”制度,根据不同刑罚等级规定了相应的赎金标准,体现了刑罚适用的灵活性。提出“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强调刑罚轻重应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实现罪刑相适应。

      《吕刑》对审判程序有严格规定,“两造具备,师听五辞”,要求原告被告双方到庭,由司法官员通过五种方式考察证言真伪: 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面部神色);气听(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气息);耳听(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神),为当事人提供了当庭申辩的机会,有效防止了司法专断。“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先考虑适用五刑,不合适的降为五罚(赎刑),仍不适用的再降为五过(赦免),要求司法官员审慎用刑,尽可能避免适用重刑。这是世界上最早的证据审查制度之一。

      《吕刑》还确立了疑罪从赦的原则,“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对于根据五刑定罪有疑问的应当赦免,改为罚金;对于根据五罚定罪有疑问的也应当赦免。详细规定了不同刑罚的赎金标准:墨刑疑赦罚百锾;劓刑疑赦罚二百锾;剕刑疑赦罚五百锾;宫刑疑赦罚六百锾;大辟疑赦罚千锾。既保障了疑罪从轻的原则,又为刑罚适用提供了灵活性。这一原则体现了疑罪从轻、审慎用刑的思想,与近代‘疑罪从无’原则在精神上遥相呼应。

      《吕刑》对司法腐败作出了严厉的惩治规定:惟官(依仗权势,以官压人); 惟反(挟私报复,出入人罪);惟内(后宫干政,因内亲而枉法);惟货(贪赃受贿,以财货定曲直); 惟来(请托说情,受人情而徇私)。凡司法官员触犯以上五条者,“其罪惟均”,即与罪犯同罪。这一规定将司法腐败行为上升到与所犯之罪同等的处罚高度,体现了对司法公正的严格保障,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系统性反腐败条款。

      “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吕刑》制定的司法原则、审判程序与反腐败措施,标志着法律作为独立治理工具的成熟,实现了从“效法天道”到“定分止争”的转变。虽然强调了法律的人为制定属性(“度作刑”),但仍保留“天罚”观念(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并未完全脱离神权法色彩。法律的真正独立直到战国法家“以法为教”“不别亲疏,不殊贵贱”才得以完成。

      “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周公制礼与吕侯制刑,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制度建设的完整框架。“礼以导之,刑以齐之”这套礼刑并治、德法互补的治理模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75年出土于陕西宝鸡岐山县董家村的西周青铜器亻朕匜(古代的注水器),通高20.5厘米、长31.5厘米、腹宽17.5厘米、重3.85公斤,器形呈琵琶状,底部为四个兽蹄足,盖前端有虎头,器口沿下饰窃曲纹带和弦纹一周。腹内底和盖内铸有铭文157字:“唯三月既死魄甲申,王在方邑上宫。伯扬父乃成劾曰:牧牛!徂乃可湛。汝敢以乃师讼。汝上挺先誓。今汝亦既有御誓,尃、䛣、啬、睦、训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辞从誓。初,我议鞭汝千,黜剭汝。今我赦汝,议鞭汝千,黜剭汝。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锾。伯扬父乃或使牧牛誓曰:自今以往,我敢扰乃小大事。乃师或以汝告,则致乃鞭千,黜剭汝。牧牛则誓。乃以告吏邦、吏曶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训用作旅盉。”大意是:三月下旬甲申日,周王在方邑的上宫。法官伯扬父作出判决说:“牧牛!你被治罪。你竟敢对你的上司诉讼,违背了先前的誓言。现在你已遵从誓言,前往啬地见亻朕(人名),并交还了那五个奴隶,你也已遵从了誓言和判决。最初,我本应鞭打你一千下,并施以墨刑。现在我赦免你,仍应鞭打你一千下,但免除墨刑。现在再次大赦你,改为鞭打五百下,并罚铜三百锾。”伯扬父又命牧牛立誓:“从今以后,我绝不敢再因大小事烦扰你。”伯扬父告诫道:“如果你的上司再次控告你,那就恢复原判,对你鞭打一千下,并施以墨刑。”牧牛于是立誓。此事在官吏邦和曶的见证下结案。牧牛的供词和誓约记录在案,罚金也已缴纳。亻朕用这笔罚金铸造了这件用于祭祀的盉(匜由盉演变而来)。

        铭文完整记载了发生在西周中晚期的一桩判决不公的诉讼案件,包含了鞭刑、墨刑、赎刑、恕刑等刑名及先誓、从誓等法律程序,反映了法律诉讼的弊端以及刑治的矛盾和冲突,是目前所知最早、最完整的诉讼判决书实物,是研究中国早期司法制度以及判牍等法律文本的珍贵文献。亻朕匜现藏陕西宝鸡岐山县博物馆,为国家一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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