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覃某自2017年9月1日入职广州市越秀区易通拖吊车服务中心工作担任司机一职,主要工作地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地区。覃某每月工资约为5000元,工资发放方式为现金发放。入职工作期间,广州市越秀区易通拖吊车服务中心未与覃某签订劳动合同,且从未依法为覃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公司还拖欠覃某2018年5月工资计5000元、6月1号至4号工资计666.67元。现覃某申请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覃某向南海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南海区劳动仲裁委根据“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理由,向覃某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覃某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得到如下裁决:1、确认劳动关系存在,2、公司支付未签订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40666.67元,3、支付未支付工资5459.77元。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在实践过程中,大多处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合同履行地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所以,当出现工作地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时,是需要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