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案例
摘自:谁来帮“孤寡老人”要回生前财产?崇明法院首次指定利害关系人为遗产管理人|小案大民生#44
原创小案件大民生上海崇明法院2023-10-20 15:00 发表于上海
被继承人张阿姨终身未生育。其父母早已去世,其丈夫于2013年去世,其本人于2019年去世。张阿姨有两个同胞兄妹,分别为张大哥、张大姐。
2013年3月,张阿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其拥有一处房屋遗赠给张大哥女儿(即侄女)张小妹,张小妹自愿负责照顾张阿姨,并为其办理一切身后事宜。
2013年12月,张阿姨书写遗嘱,主要内容为:我名下一切财产由侄女张小妹继承,百年后的一切由侄女张小妹处理。
另,张阿姨生前曾多次提起诉讼。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张阿姨多次陈述自己是孤老、无子女。其中,张阿姨于2019年曾请求判令妹妹张大姐儿子(即侄子)张小弟返还财产120万元,该案审理中张阿姨去世。
因张大姐对张阿姨遗嘱有效性存在异议,并有多名张阿姨旁系晚辈亲属自称张阿姨的养子女对遗嘱也有异议。故张阿姨去世后张阿姨的家人间产生矛盾。
为了尽快恢复张阿姨生前未完成的诉讼,张小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指定其为张阿姨的遗产管理人。
案例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妹是张阿姨2013年12月所书遗嘱中的受遗赠人,现张阿姨已去世,相关当事人因继承问题存在争议,无法就推选遗产管理人达成一致意见,既影响了对遗产的有效管理,也使有关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
在此情况下,张小妹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助于及时、公平、顺利地实现遗产流转。考虑到张阿姨曾通过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表明其一切身后事宜由张小妹办理,指定申请人张小妹担任遗产管理人将更有利于遗产的保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指定申请人张小妹担任被继承人张阿姨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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