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2)云06民终1577号
有删减~
基本案情
A公司需修建污水处理厂。
甲找到乙等人一起到A公司处污水处理厂做工。工资由甲与乙进行约定,对上下班时间A公司未做具体要求,工人请假也无需经过A公司审批,工资发放由甲统一发放,现场管理也由甲管理。
乙在修建机房过程中,不慎从楼上掉下来摔伤。就医出院后,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乙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乙的各项诉讼请求。乙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系双方合意的结果。本案中,乙与A公司未就建立劳动关系具体事宜进行过商议、沟通,未就建立劳动关系存在合意;
2、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本案中,乙在案涉项目工地务工虽是事实,但乙系甲直接招用,并未直接接受A公司管理;
3、A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甲,甲聘请的乙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乙可向A公司主张用工主体责任,但不能依据该条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结论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是要根据实质要件综合判断的~
至于实质要件都是些什么,转链接劳动关系认定的实用手册~
就酱~撒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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