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采取"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只可能授予最先申请的人。需要注意的是,“最先申请”要以“申请日”而非“申请时”来判断。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天申请专利的,即使其中一个人在当天的申请时刻早于另一个,也只能视为两人同时申请。此时两人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如果协商不成,两人的申请均将被驳回。这一机制看似残酷,实际上却能促使两个以上申请人达成协议,如一人放弃申请,而由另一人申请,可要求另一人给予适当补偿,或将实施专利所获得的收益按比例分成。因为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各方申请都将被驳回,这一结果是各方都不愿意接受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当面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的,以递交日为申请日。以邮寄方式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