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很多教师都松了一口气:整天面对批评不得,招不得的学生,时刻盯着老师的一举一动,随时准备上访的家长,真是如履薄冰,现在终于有法可依了。真正阅读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之后,才发现,《规则》虽然详细规定了能够实施惩戒的具体情况,但同时又对教师严厉禁止的行为,做出了非常细化的规定。《规则》既充分保证了教师的权利,也充分保证了学生不受到体罚以及变相体罚。由此感叹:“原来学生还是碰不得。”这是因为他们把教育惩戒当成了对学生体罚。
那么“惩戒”“惩罚”和“体罚”有什么区别呢?
“惩戒”:惩罚以示警戒。“惩罚”:严厉的处罚。“处罚”: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体罚”: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由此可见,“惩戒”“惩罚”和“体罚”有明显的本质上的区别。
关于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在日本有明确规定。日本《学校教育法》总则第11条明文规定:“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以按照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
“教育惩戒”,是对学生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关于“教育惩罚”方式,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词典》上的解释是:“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主要方式有表示否定的语气与表情,口头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对于对学生的教育惩戒,规则中有具体的规定。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规则》把“戒尺”给了老师,教师应把握好尺度、温度和限度。《规则》既让教师惩戒学生有法可依,同时也是家长,学生监督老师的依据。《规则》既充分保证了教师的权利,也充分保证了学生不受到体罚以及变相体罚。
李镇西老师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惩罚不是体罚。”怎样的成绩,都不能伤害学生的身体,也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惩戒肯定也必须促进震动起心灵,但这和侮辱人格不是一回事,同时无论怎样的成绩,都应该说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只有当学生发自内心的意识到自己真正错了,并且自己必须为自己的错误付出必要的代价,这种惩罚才是有效的。因为教育惩戒与尊重学生并不矛盾,正如以主张教育惩戒著称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说:“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的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的要求他。”
手握“戒尺”,以爱为先。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个好的教育方式,对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持久深远的。以百年树人之心培育学生,虽然路程曲折漫长,但从细微处入手,适当实施惩戒,严慈相济,奖罚并行,最终会成就参天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