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正义、自由和市场交易
“无论什么,只要它是从一种公正的状态中以公正的步骤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根据科恩的阐述,可以将这一章划分为以下三部分:
第一节:交易正义和交易结果正义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第三节:自由意志主义者玩弄自由的语言游戏(与平等主义之间的对立)
第四节:自我所有原则
SECTION Ⅱ
PART A
如果在一个社会里,有人因为饥饿而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那么他没有理由认为这样的社会是能维护自由的价值的,但是他可能认为这样的社会与正义的观念是一致的。
不自由的社会是否正义?这是科恩在这一部分给出的问题。
PART B
D1的拥护者在谈论张伯伦的例子的时候可能会提议对于张伯伦的收入进行征税,而税率以及税收的用途应该由D1决定。
但是这种为了平等个人征得的税收往往会影响资本主义经济的生产率。在不影响后者的前提下,科恩提出另一个问题:
这种拟议中的税收政策因为会对自由行程不合理的限制而是不可以接受的吗?
PART C
这种税收政策无疑是对于自由的破坏:
a. 张伯伦失去了签订一种合同的自由——打篮球并由此获得25w
b. 球迷们失去了签订一种合同的自由——支付25美分而张伯伦获得25w
取缔自由并不一定是对自由的不合理的限制,科恩写道,取缔某些自由可能符合自由本身的利益。
自由本身取决于选择的数量和性质,而后者又同时取决于游戏规则和游戏者的资产。
科恩为次提出了著名的荒岛假设:
假设我是一个荒岛的主人,偶尔会有被放逐的水手冲到岛上来。目前只有一个被冲上岛的水手即水手甲住在岛上。他为自己搭了一间棚子,根据我——主人——所立定的规则,他是这间房子的主人:他可以不离开这间棚子,也可以不让别人住。只有在征得他的同意的情况下,别人才能住进来。他同意别人住进来也许是有所考虑的。
现在,场风暴把第二个水手即水手乙冲上岛来,他因为风暴的打击而一息如果水手甲不让他暂时住进棚子来他也许会死去。根据现行规则,水手甲可以合法地要求水手乙同意终身为奴以便能够住进棚子。现行规则允许签订任何合同即使是极端的合同也可以,而水手的资产和动机则决定这种合同就是所要签订的合同。但是,因为我是一个热爱自由的主人,我改变了规则,禁止签订奴隶合同。
现在,我们可以假定,水手乙会受到更好的接待,会享有更多的自由。显然,因为我的一个禁止令,他现在有了更好的选择,可以不必成为奴隶,而在规则的限制更少时,这一点却是不能确保的。
对于水手甲的限制致使乙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对于已经拥有自由之身的甲而言,他减少了签署合同的自由,而对于乙来说,他却由此获得了完备的自由之身。
科恩敏锐地指出:
只有当我们只看到规则而无故忽视规则所操纵的资产分配时,限制更少的规则才看起来是明显地有利于自由的。
因此,可以说:
当“社会主义社会将不得不禁止人们之间在自愿同意基础上的资本主义行为”时,因为这种强加于每一个人因此也强加于他们自身的对自由的限制,有些人会更加自由,否则他们只会徒有公正。
(科恩在这里实际上甲乙之间的奴隶关系与人们之间的雇佣关系划上了等号,禁止自愿基础上雇佣关系的赋予了被雇佣者以更多的自由,这种主张或许是一种权利功利主义,将自由这种权利作为最终的目标导向,途中也必然会侵犯其他个体的利益。)
(在诺齐克看来,这种禁令可以增加人身自由无疑是一种无稽之谈,科恩试图以限制甲的自由来增加乙的自由归根结底不过是一场纯粹的闹剧,任何对权利的目的式追求必须要被边际约束所取代。)
(可以说,这里科恩所讨论的主张实际上仍然是权利功利主义与边际约束之间的关系,背后隐藏的是社会主义禁令与资本主义“自由”之间的矛盾。)
PART D
科恩将荒岛假设与张伯伦的例子联系起来进行思考:对于张伯伦的征税必然会侵犯他的自由,而阻止一个球迷签订合同,由于对其并不征税,这是否会减少他们的自由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现在,科恩给出了一个新的选择,即球迷可以选择支付25美分来观看张伯伦比赛,这样做不会给予一个社会成员巨大的财富,同时还会有一一个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而重新得到他们所支出的部分费用。
这种税收政策明显取缔了某些自由,但是一切规则都是限制自由的,科恩进一步指出:
自由意志主义者所倡导的私有制自由市场经济中盛行的规则也会限制自由。
这实际上是对于自由意志者的一次有力反击,并借由诺齐克的观点成功论证了后者所批判的D1的合理性:
任何人都不能通过把D1的规则与自由意志主义者所倡导的规则相对照而断言D1的规则限制自由。
科恩进一步展现了对于诺齐克所表现出来的“私有财产的绝对捍卫者”与“限制自由的鉴定反对者”二重身份的嘲弄,并以另一个例子反击:
这一人们习以为常的观点就是:如果国家限制我做某件我想做的事情,那么它就是限制了我的自由。
一切自己没有所有权却想使用某一财产的人都会遭到国家的干预,而前者总是存在的,毕竟个体的私人所有以另一个人被剥夺所有权为先决条件。
科恩进一步写下,正是因为自由企业是私有制为基础的:
自由意志主义者是不能通过把社会主义者的禁制令与他们自己倡导的禁制令相对照而断言社会主义的禁制令限制自由。
PART E
科恩在这一节中用上一节的观点来批判所有的改良资本主义,即那些反对自由意志主义的美国式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资本主义模式。
改良资本主义者将税收制度视为为了实现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平等而进行牺牲的“干涉”。但是一般来看,对于私人财产的占有通过将某种资源的权利转让给非所有者,减少了所有者的自由但也因此增加了后者的自由。
尽管改良主义者并不反对“干涉主义”政策,但是也沿用了这一称呼。科恩将这种定义方式归结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歪曲”,而接受了自由意志主义的含义,抬高了后者的价值,本质是一种崇尚私有制的表述。
(科恩在文中运用的例子还蛮有意思的,政府如果规定群众可以在地主的土地上支帐篷是对地主的自由的侵犯,但是如果为了地主而禁止公众放纵个人喜好的权利,那么可能也干涉了过路人的自由,如何比较两种自由,自由究竟是单纯的数量比较还是有更深刻的内涵,并不知晓)
PART F
出于对“干涉”“干预”得冷静思考,科恩在这一部分首先对一个有名的辩论过程进行了评论,这一辩论过程如下:
右派赞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人人享有的自由。左派批判说这种自由对穷人来说是子虚乌有。右派反驳说左派把自由与资源混为一谈。右派说:“你可以做任何不受人干涉的事情。如果你没有财力做这样的事情,这并不意味着有人会对你的所为加以干预,只是因为你没有财力或能力做这样的事。穷人所面临的问题是缺乏能力,而不是缺乏自由。”然后,左派说能力应该和自由--样重要。然后右派回答说(这种回答具有重要的政治影响力):你可以这样认为,但我们强调的是自由。
科恩认为上述右翼立场取决于一种物化的价值观。
金钱与治理或者身体力量不同,并不足以损害自由(指无干预)。但是缺乏金钱却会导致某种形式的缺乏自由。
科恩为我们构想了一个没有货币存在的社会:
为了便于理解,首先请想象一个没有货币存在的社会,在这社会里,人们可以采取的行为,即他们可以采取的不会受到干预的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每一类人、甚至每个人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每个人都得到一沓纸条上面详细写着他可以做的事情。我也有一张纸条,上面规定,我具有在一块地上耕种的自由,我还有一张纸条,上面规定,我具有去观看某场歌剧或从某片田地通行的自由。同时,你也有很多不同的纸条,上面规定了不同的自由。
现在想象一下,纸条上所写的选择的结构要更复杂一些。每张纸条上规定了我可以采取的几组行动,如,我可以做 A 和B和C和D,或B和C和D和E,或E和F和G和A,等等。无论采取哪组行动,都需要一笔钱。例如,某人可以去布里斯托尔拜访姐姐,或去塞尔弗里奇百货商店的柜台把那件毛衣买回来穿上。
假定某人太穷了,没有钱去布里斯托尔拜访姐姐。她积攒了好几周,也省不出足够的路费。那么,就她的自由来说,这就等于是“去布里斯托尔”没有写在她的纸条上。我所说的这个女人也能去布里斯托尔。她可以坐黑车,而要想坐上这种车,她必须越过障碍墙。但是,也许她的身体条件不允许她越过这堵墙,也许她的身体条件不允许她登上车;如果选择去取毛衣,也许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她只能达到塞尔弗里奇百货商店的外面,而毛衣下架了对她来说,要想得到和使用此类物品,唯一的办法就是支付一笔钱,把它们买回来。
有钱就是自由。科恩进一步强调,这种将钱和心里资源和身体资源混为一谈是对事物不加思考的拜物教的一个例子。
这种拜物教将社会关系约束地表现为人们所缺乏的物品。
总之,钱不是物。
PART G
科恩在这里又回到了本节PART C小节所提出的论证,即地主与过路人的关系。
(私认为科恩在这里标注的有些问题,如果以D小节的例子来看,只能归结于国家对个人的限制问题,但由于后文出现了地主、帐篷等字眼,故在此处笔记中标记为C小节)
他假定阻止某人做某件他想做的事情就是使得他在这方面不自由:
无论何时,只要有人干预我的行动,而无论我是否有权采取此类行动,无论干涉者是否有权干涉我的行动,我(在这种程度上)都是不自由的。
科恩在此同时提到了自由意志主义者有关自由的定义,即只有当有人阻止我做我有权利做的事情时,我才是不自由的,因此,他没有权利阻止我做这样的事——科恩称之为自由的权利定义。(这一定义表明干预并非不自由的充分条件。)
将自由的权力定义与从道德方面维护私有财产的论点相结合,那就能得到——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不得对任何人的自由形成限制。
科恩进一步结合地主与过路人的例子进行阐释:
根据从道德方面维护私有财产的论点,你和警察有权阻止我在你的地里支帐篷,并且,根据自由的权利定义,还可以进一步推断,你和警察并没有因此而限制我的自由。
由此,科恩戈恩诺齐克的观点得出了一个自由意志主义式的论断:
根据自由的权利定义(这毕竟也是诺齐克所使用的定义),(与我的看法不同)私有财产不一定会限制自由。如果私有财产的形成和保护完全是根据人们的合法权利而进行的,那么它就不会限制自由。
PART H
科恩在这一节中论述了对反对者的两种答复:
a. 上述反驳中所使用的自由概念是不可以接受的——要弄清“限制某人的选择”的行为是否让人不自由,必然要明确相应的对选择的限制是否是错误地产生的。
b. 如果认为对某人的行为进行正确干预并没有限制其自由,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干预私有财产是错误的,因为它限制了自由。科恩认为,自由意志主义者混淆了对于自由的定义,最终只能维护一个实际上物产坚持的立场。——在第I小节科恩着重分析了这种诺齐克式的思考路径。
自由意志主义者宣称干涉人们使用私有财产无法接受因为干预了个体的自由,但对于非所有者而言由于其被禁止使用他人财产,所以并不会损害这种自由。但这归根结底是两种相互矛盾的方式定义的结论。
(自由在这里一方面被理解为自身私有财产不受限制,另一方面又被理解成为自身合法权利不受干涉。)
PART I
科恩认为诺齐克论证的问题的核心在于使用的自由的权利定义。
他在这里又一次解释了这一概念:
当一个人采取他有权利采取的行动而没有受到阻挠时,他就是自由的:根据这种权利定义,只有当干预者没有权利进行干预时,干预他人才是干预他人的自由。
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想要明确一个人是否是自由的,那就必须要明确他具有什么样的权力。
但对于这样一个关键的问题,诺齐克却没有进行任何描述,或是从自由的角度进行描述——人们具有某项可以保障自由的权利。
由此,诺齐克便陷入了论证的恶性循环:
当不存在胁迫时,就存在正义,即任何人的权利都没有受到侵犯。
可以说,当对自由没有限制时,就存在正义。
但问题在于,自由本身的界定就在于权利没有收到侵犯,于是诺齐克的论证便成为一个封闭严密的循环定义,毫无意义。
PART J
诺齐克对于自由与正义概念的循环定义对原则(1)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于是话题又回到了“公正步骤”身上。诺齐克将公正定义为“自愿”或“没有胁迫”,但当我们追问“自愿”究竟所谓何物时,诺齐克却解释到只有当对于某人的机会的限制在产生过程中没有不义,便是一种自愿。
讨论再一次碰壁。转让之中的正义从自愿的角度界定,自愿又从正义的角度界定。科恩认为,第一个定义时错误的,第二个定义则是对日常语言的一种荒谬的背离。
PART K
科恩秉持着这样一个观点
自由的权利定义是对日常语言的强暴。
一个得到良好实施的反强奸法限制了强奸者的自由(freedom),但并没有限制其自由权(liberty),因为实施这一犯罪行为的自由权是不存在的。
如果上述论证成立,那么诺齐克便可以将其论述的核心从自由转移到自由权。只不过我们现在只能得到对于自由权的描述,但不能将限制契约自由等同于限制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