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正义、自由和市场交易
“无论什么,只要它是从一种公正的状态中以公正的步骤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根据科恩的阐述,可以将这一章划分为以下三部分:
第一节:交易正义和交易结果正义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第三节:自由意志主义者玩弄自由的语言游戏(与平等主义之间的对立)
第四节:自我所有原则
SECTION Ⅰ
PART A
(1)无论什么,只要它是从一种公正的状态中以公正的步骤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
先来看一下诺齐克对于这两个名词的定义:
公正状态(just situation):每个人都完全地拥有并且只拥有他们所应该得到的财务的状态。
公正步骤(just step):没有染指任何不义嫌疑的人类行为,即没有武力或进行欺骗。
科恩对于后者提出了两个疑点:
疑点一:如何确切对“武力”一词进行解释。
疑点二:涉及“欺骗”。
对于后者而言,科恩提出了一个例子:
一位商家就其想要提供的产品的特点和/或经济价值发布完全虚假的信息。
在科恩看来,这种谎言与武力之间的区别在于,似乎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受保护领域”,也就没有违背自由意志主义者所提出“边际约束”。
因此,从自由意志主义者的角度看,这样的行为并非不义。
(对于受保护领域的探索,可以参见内格尔在《自由意志主义没有根基》译文中的阐释,重要的不是happens,而是关注到be deliberately treated)
第一部分的内容远不止于此,科恩在这里对于诺齐克论证的重要基础进行了考察,并对其他部分展开了考察,在笔记中已经加入到被介绍部分的相关笔记中。
PART B
在第1节的第b小节,我将列举几点(坏)理由说明为什么人们认为表述(1)是正确的。我所列举的理由可能都存在于人们的思维背后,推动它们去思考,但是,一旦把他们带到前台,就可以看到他们是肯定(1)的坏理由。
在这一节,科恩首先梳理了认为(1)正确的思想基础
第一种超级原始思想:一个事物与另一个同类事物相加不可能产生与这类事物相对立的事物。
但这种所谓的不可能性随时都在发生,科恩列举了奇数相加、可燃物混合等例子。
第二种较为不原始思想:不义是一种缺陷,缺陷肯定是由某种不足产生的;如果一种新状态(纯粹)是从一种早已存在的公正状态中通过公正的步骤产生的,那么,这种状态怎么可能会有缺陷呢?
但两个完美事物的结合确实可能会产生并不美好的结果,科恩列举了好饭好酒的例子。
科恩指出,对于(1)的信任也可能来自其他思想过程。这种错误的思想没有利用原始的前提,但其错误与含糊其辞相似。
科恩对此做出进一步解释:
步骤公正意味着没有沾染不义,而没有沾染不义的步骤又意味着什么,科恩对此作出区分,强调要明确这两种解释之间的差别。
a. 其中不存在不义——无法从公正步骤推断(1)的正确性,必须要证明公正步骤一定能使正义得到维护。
b. 他们能够保证不产生不义——(1)的正确性变得无关紧要。
(这样的两种情况必须严格的加以区分而不能将其混为一谈,如果将其同时作为(1)正确性的原因,则最终会走向一种无意义的自证。)
在此基础上,科恩分析了另一种情况,即在公正状态下是否能排除如下情况:
某种包含来路不正的财务状态是从一个没有任何不义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
由此他将自由意志主义者对于(1)的论证明确为对于概念性真理(conceptual truth)的阐述,因而其反例必然存在,可以通过思想实验(Gedankenexperiment)来进一步考察,从而也表现了自身论证的重要方法——思想实验。
PART C
第1节的第c小节的重点是分析“公正步骤”。
可以注意到,“公正”一词在(1)中被用来修饰两种事物:
a. 修饰状态,尤其指财务的分配,是一种在某一时间点上所达到的事物状态。
b.修饰步骤、交易,作为一种过程其发生需要时间。
通过将“公正”的范畴加以区分,尔肯认为,分属这两个范畴的事物满足“公正”要求的标准也应该不同,因此同样是正义的两件事联系起来的时候就会发生不正义的结果。
科恩紧接着对(1)提出反驳:
不义的状态并不意味着做了错事,这种状态有可能是由于意外而产生的。
科恩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了自己的观点:
我的擀面杖(通过公正的方式拥有它的)滚出了我的前门,滚下山坡,滚进了你家开着的大门,而你对此毫不知情。
你以为这跟擀面杖是你自己的,你把他放错了地方。于是你把它收起来,并使用它。
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以不公正的方式行事。
他进一步对此略作改变:
如果你在完全知道这根擀面杖的来历的前提下,还是把它收了起来。
科恩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你以不公正的方式行事,不管行为是否是执行了不公正的步骤,所为都是不公正的,因为这是在维护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因为其他理由而不公正,首先并非因为捡起擀面杖的行为。
但是对(1)的反驳远不止如此,诺齐克没有强调想要破坏正义,不公正的步骤是必要的。
科恩对此提出质疑——在对于正义有所破坏的情况下,不公正的步骤并不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为什么公正步骤应该足以维护正义呢?
即在没有武力or欺骗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意外产生了不公正的状态。
但仍然存在另一种声音::因为在这样的例子中,新的状态并不是直接“(只)通过公正的步骤”产生的,因此并不存在明确反例。而所谓意外也不过是从公正步骤本身一些侧面中产生的。
科恩认为这不过是一种皮洛斯式的生理,强调“通过”来保护(1)的地位,可能会减弱其维护市场交易的结果的能力,从而损害其政治功能。
在此基础上,他再次设想了一种具有必要公正步骤所固有特的特性的意外,即主体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某事。
我把一颗钻石作为报酬或因为心血来潮)送给了你,我们俩都以为这只是一块玻璃。通过这一公正步骤(根据诺齐克的假设),一种状态产生了,你获得了一颗钻石。
但是,即使在这一交易的产生过程中,没有人的行为是不公正的,一旦钻石的真实情况大白于天下,而你还是坚持拥有它,就不会有人认为这里面一切都是正义的。
[我在这里可以说这一交易产生了一种不公正的状态,你坚持拥有钻石也许并不属于交易的一部分,但却有可能是这一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如果你坚持拥有钻石是不公正的可以肯定地说这是因为你拥有它的状态是不公正的,虽然这一状态的产生过程是公正的(在诺齐克所说的意义上)。
擀面杖和钻石事件的意义在柯恩看起来是相同的,它们的目的并不在于将(1)驳倒(诺齐克只用稍加改变便可以抵挡这两个反例所带来的挑战),而是在于拉下(1)被直觉主义所赋予的正确性地位,而是一种可以被非自由意志主义者所讨论的存在。
科恩提出了一种分量更中的反例——不知情。
市场经济中发生着大量缺乏合作的交易,由于不知情而产生破坏正义的意外大有机会出现。
为次他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假设性反例。
一个保险公司破产了(其运营是清白的),因此(由于没有国家的资助)而损害了人们的生活。
这些人本来并没有料到保险公司的状况会被暴露出来,现在他们不得不自愿地(在相应的自由意志主义的意义上)以极低廉的价格出卖自己的资产并提醒没有欺骗意图的买家。
科恩由此强调,“一种公正的状态可能会因为大量以可以预见或不可以预见的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不协调的交易而转变为一种不公正的状态”。
但他紧接着又提起了诺齐克所提到的一个例子:
一个人无意中成为饮用水的垄断者。
这个例子同样与(1)相矛盾:
诺齐克要么舍弃(1),要么丧失一部分(1)的说服力。
科恩已经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完全的胜利。
在这两种情况下,(1)作为一种反对终极状态正义论的信仰者的工具都不再具有威慑力。
公正状态下通过公正步骤所产生的结果中并非必然不出现任何不易。
偶然事件,事先不知情,以及事先并不可知的组合过程都有理由视为是不义状态的生产者。
PART D
而在第1节的第d小节,我将转而对“公正状态”进行考察,我将揭示这一概念中内涵的一种模糊性,从而使表述(1)变得更加值得怀疑。
科恩在这里首先再次拿出了第1章中“以公正方式产生的奴隶制”:
A与B在才能和品位上完全一样。两个人都很像拥有奴隶,甚至为了得到一个奴隶连自己成为奴隶也在所不惜。于是他们俩抛硬币来决定,B输了,A给他戴上枷锁。
诺齐克用“公正”来修饰财物,而“正义”指的是某一执行正义的当局正确地执法。
但是奴隶制的例子则表示这种可执行性成为了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毕竟他们关系的起源看起来毫无瑕疵。
人们可以认为 B 对他的主人的抱怨应该是不可执行的:
如果 B要求获得自由,那么执行正义的当局可以表示犹豫。尽管如此,如果 A 要求执行他对 B 的控制权,人们还是很难接受这是合法的。因此,假如 B砸碎了锁链逃跑了,A 要求这同一个当局去把他抓回来。虽然我们不愿始终坚持帮助B获得解放,为什么我们不能说“奴制是一种人格的行为,根据正义,我们不可能帮助你去寻找 B”?
科恩紧接着提出了疑问:
契约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赋予结果正义性?
他借用了阿利斯泰尔麦克劳德(Alistair Macloed)对这个问题进行的详细讨论:
“虽然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所谈到的蠢行大都是无可指责的,它们不是那种与粗心大意地或草率地处理信息同属一类的蠢行,但是,似乎很有可能的是......一个和约的公平性甚至可能因为一个难辞其咎的蠢行而遭到损坏。”
签约双方“对自己所拥有的信息的使用能力不尽相同”。
当一个蠢行难辞其咎时,麦凯的区别起到了作用:
因为蠢行,这个结果是不公平的;因为难辞其咎,这个主体不该对这种不公平进行抱怨。
结合PART B中的原始思想,科恩进一步阐述了对(1)保持谨慎的另一项原因——诺齐克所说的具有合法性的可执行性的正义状态具有不同方面,需要对正义进行判断,但是仍然是粗陋不堪的。
(判决并不公平,但确实是按照诺齐克所预想的状态产生的。公正步骤究竟是不存在不公正还是一种对结果保证的必然,对于前者而言确实不存在但还是导致了不公正,而对于后者来说也并没有保障公正)
PART E
接下来,在第1节的第e小节这一部分(这一部分略为有点离题),我要表明的是,即使人们认为博彩的后果中不会有什么不义的东西,人们还是可以把(公正的)市场交易所必然具有的风险视为对它们的结果的正义性的破坏。
对市场正义性持批判态度的人常将结果的不确定性作为否定(1)的理由,甚至一般化来否认市场结果的公正性。
科恩将市场比作彩票,对于后者而言,即使个体知道出现哪些结果但大部分人都是失败者,也没有人觉得这是不公正的,但对于前者来说,为何相对更为知情的市场中的失败者却更有怨言?
在这里,科恩认为这样一种“辩护”的观点来自第1章第9个脚注中所提到的:
(4)无论什么,只要它是从公正状态中、在参与交易的主体事先知道一切可能发生的不同后果的情况下、作为完全自愿交易的结果而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
科恩在本部分中对这一原则展开了批判:
奴隶制的例子符合(4)所指出的条件,但其产生的状态并非公正。但如果我们将奴隶制的确立看作是一种外在强制力量的安排,那么即使没有任何不公正的步骤在这一过程中,结果仍然是不公正的——表明(4)捍卫真正的市场交易的正义性是没有作用的,因为市场彩票背后总有某种限制。
科恩举了一个例子。
假设我们从一种公正的分配出发,有人发行了一种(直接的)货币彩票,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购买或不购买这种彩票。那么,无论人们在第三方的问题上持什么样的观点,很明显,参与购买彩票而没有中奖的人不能有任何怨言。
但是,这一论断不能用到市场彩票的失利者身上。
某人想开一个小店,以便谋取生存。他对大的收益没有兴趣:如果能够获得一笔虽然不大但很稳定的年收人(让我们假设,这是因为能够满足他的这一要求的保险,他没有能力享受),他就心满意足了。但是,在一个市场社会里,如果他想不让自己受市场的偶然性的支配他就不可能开店:他既有可能会赚取比本来预想的要多得多的钱,但也有可能会输得一身精光。
开店的人无疑可以说:无论我是开店还是不开店,我希望我的选择不是以这种方式构成的。而购买彩票的人却不能说这样的话。
a. 彩票是一种完全自愿的赌博,除此之外什么也不是。购买彩票并不是在做(你可能愿意做的)任何其他事情。
b. 上市总是意味着要做(你可能不喜欢的)其他事情。
同时,真正的赌博与市场之间还有一个重要不同:
a. 在赌博中:风险可以避免:可以保留自己的钱。
b. 在市场中:不存在上述相对安全的选择,面临的也并不是没有风险的生活,店铺倒闭了就必须要接受他人的雇佣,这个同样充满风险。
但这种考虑的重要性尚不明确,对它们有重要影响的日常限制是否足以破坏自愿的性质尚不明朗,而后者是(4)维护正义结果中必不可少的。
如果日常限制足以破坏自愿的性质,那么(4)作为一种维护市场的理由仍然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对市场的怀疑不代表科恩主张取缔市场:
没有市场我们就不知道如何有效益地运作,我们可以减少偶然性,牺牲一些自主性:人们珍惜生活中的选择,(有时)服从偶然性与这一点是不可分开的。因此,正确的结论并不是要消灭市场,正确的结论是即使一切可能性都是事先可知的,通过(4),人们还是没有证明那些维护市场(无论对它的维护达到什么程度)的理由是符合正义的。
PART F
到现在为止,我认为(1)已经信誉扫地了,于是在第1节的第f小节我提出一个问题:除了本身公正(在我们已经达成一致那种意义上,参看本小节第一段)之外,我们所采取的步骤还需要有什么特征才能(不仅仅是公正,而且)维护公正?我认为这种能够维护公正的特征是必不可少的,这表明市场交易(总的来说)并不是绝对可靠地维护正义的力量。
由于两个常见的理由,我们认为公正步骤不能维护正义:
a. 主体在没有使用暴力和欺骗手段是的行为结构常常把某些选择排除在外,同时增加了另一些选择机会,因此对未来产生不同影响。
有些人的选择并非自愿,但也经由公正步骤产生,仍然没有维护正义;或者该选择是在无可选择的结构中发生的,同样是结果正义的潜在敌人。
b. 人们之所以怀疑公正步骤维护正义的能力,因为步骤的正义与交易主体某种程度的无知是可以共存的。
消灭无知破坏正义的能力,可以参考前一章:
(3)无论什么,只要它是从公正状态中在参与交易的各方知道交易结果后还仍然同意交易的情况下,作为完全自愿的交易的结果而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
但这种为维护正义的条件往往过于苛刻,在多数情况下也无法达到,因此对于维护市场正义仍然是不利的。
科恩进一步列举了另一条原则:
(5)无论什么,只要它是从公正状态中在参与交易的主体知道交易的直接后果后还仍然同意交易的情况下,作为完全自愿的交易的结果而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
由于人们对于进一步会发生的后果是无知的,因此即使某些交易可以满足(5)的要求不高的条件,但其是否为维护正义还是值得怀疑的。
科恩再一次提出了前文所提到的钻石例子,并提出了一个问题——对于直接结果在经济方面的一无所知破坏了交易的正义,那么对于非直接的经济价值的无知对交易的影响会不会同样挑战对正义的维护呢?
但他并没有对于这个问题进行解答,而是转向对于(4)的进一步批判:
对于各种可能性的了如指掌并不足以维护正义,此外这种了解常常是不可能达到的。
因为一定的市场原则所造成的结果错综复杂,除了各种可能的直接结果之外,其余后果一般来说几乎是不可知的。
他进一步强调:
步骤必须确实能够维护正义,但能够满足这种条件的步骤却不具备市场的特征。
从(4)出发,科恩界定了一个理想市场:
当每个主体都明确地知道交易的后果,包括这一交易对他将来从事交易的能力和愿望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时,市场交易就把一个公正的状态转换成一个新的公正状态。在这样的理想市场里,人们对交易的认识是完全的。
这样“理想市场”只能是自由意志主义者的梦境泡影,(现行)市场社会从根本上就是与将来不可知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假使理想市场真的存在,那也不过是一个一劳永逸的多边大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一切未来的交换都规定好了。
科恩进一步明确:市场从机制上来说就是无知,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取缔市场:
我的结论是,与前面一样,如果市场机制是可以实行的,这并不是因为从正义的角度来看它是无可指摘的。
SUMMARY
科恩在第a节中对于本篇的观点进行了总结,现摘录如下:
我在这一节所得出的主要论断是:(a)公正的步骤并不能维护公正[也就是说,(1)是错误的];(b)普通的或者说平常的“纯洁的”市场交易并不能维护正义。如果这些论断正确,那么,不仅(1)是错误的,而且它的目的,即为通常的市场交易辩护,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无论是(1)本身还是(1)的任何代品都不可能达到它想达到的目标。
我在捍卫(a)和(b)时并没有求助于实际的模式分配标准或终极状态分配标准。利用这样的标准很容易保证我的论断的正确性.但这样做也回避了怎样区别权利正义论和其他正义论这个中心的问题。我没有利用上述标准,相反我把重点放在考察一些过程上,这些过程没有沾染不公正的行为,然而却有理由认为它们会破坏形成它们的出发点的状态的公正性。
再提醒一句,对于纯粹的终极状态正义,我并不是赞同的。很明显,同样的财产分配可能会在正义性方面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