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新波斯人信札》九

第九封信是徐友军所写,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时任深圳市法制局行政法规处处长。(现已退休)

这篇文章主要讨论中国文化中的和谐,对法律的深刻影响。

和谐观念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文化基础。中国古代“家”在传统社会中的地位始终是一个核心组织。政治社会的组织都是“家”的延伸,既以“家”为中心,一点点推出去,“族”“国”“天下”。维系“家”的基本价值是“均”“安”“和”,和谐相处就是中国人的价值观。民法中的重要问题的解决,由传统的“礼”承担。

和谐决定着世界安宁和个人幸福,包含三方面的内涵:一是,自然与自然的和谐。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三是人与人的和谐。

和谐也有其消极的作用,和谐带来了保守,其可能成为发展的包袱。

中国的调解制度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这种调解制度也是中国礼仪善意正直概念等价值的体现。

目前,中国的诉讼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因有三: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越来越大。二是更加重视法律,特别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能够依法处理。三是多样化的选择带来更多思想的解放。

相信中国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将有更大的发展!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