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封信是徐友军所写,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时任深圳市法制局行政法规处处长。(现已退休)
这篇文章主要讨论中国文化中的和谐,对法律的深刻影响。
和谐观念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文化基础。中国古代“家”在传统社会中的地位始终是一个核心组织。政治社会的组织都是“家”的延伸,既以“家”为中心,一点点推出去,“族”“国”“天下”。维系“家”的基本价值是“均”“安”“和”,和谐相处就是中国人的价值观。民法中的重要问题的解决,由传统的“礼”承担。
和谐决定着世界安宁和个人幸福,包含三方面的内涵:一是,自然与自然的和谐。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三是人与人的和谐。
和谐也有其消极的作用,和谐带来了保守,其可能成为发展的包袱。
中国的调解制度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这种调解制度也是中国礼仪善意正直概念等价值的体现。
目前,中国的诉讼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因有三: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越来越大。二是更加重视法律,特别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能够依法处理。三是多样化的选择带来更多思想的解放。
相信中国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将有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