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患者某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2019年12月5日以主诉“间断胸痛2月,加重1月”到T市胸科医院就诊,当日行“冠脉造影+PTCA+支架术”治疗(PTCA即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
2019年12月8日患者恶心、呕吐胃内容物,查CT显示大面积脑室出血,即转往T市H医院救治,行“双侧脑室外引流术”,术后无好转,于2019年12月12日死亡。
医方过错分析:
1、医方对患者术前检查欠全面,冠脉介入治疗时使用肝素钙手术效果良好,但医方术后应用依诺肝素欠谨慎,存在不足。
2、对于联合应用多个抗凝药的高血压病人术后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症状时,应及早排除脑出血可能,而医方对患者脑出血认识不够,未及时对其进行全面鉴别,延误了治疗,存在过错。
3、在患者病情危重情况下转院治疗,未见医方就转院必要性和风险性进行书面告知。另外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存在不足。
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次要为宜。
法院判决:
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共计:1058487.22元,主张T市胸科医院承担40%责任,结合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纳。故T市胸科医院应承担:1058487.22元*40%=42339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20000元。共计:423394.9元+20000元=443394.9元。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