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学的进步,逐渐地我们开始认证,这些反杀的妇女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原因是她们长期地处在死亡的阴影之下,而她们没有办法直到她的丈夫挥拳打来,挥刀砍来的那一刻,才去防卫,她们可能已经来不及了。
所以认证这一类的案例是法律再一次的告诉我们,即便是在正当防卫之中,或者是在有意识的杀人之中,我们也并不要求那个危险是当下的、是即刻的,我们可以认证有的时候,人会处于一种境况,他们生活在长时间的、无法摆脱的死亡阴影之下,而他们没有办法去决定到底到哪一刻死亡才是追在眉睫的。
这个洞穴里的人,没有办法意识到,到了哪一刻他们不吃人不行了,或者他们没有办法意识到,到了哪一刻,他们再吃人也换回不了自己的生命了。他们长期地处于这个死亡阴影的威胁之下,所以他们选择了自保。这是一种自我救赎的手段,它不应该被认为是谋杀。
如果对方这个时候高举道德法律的大旗,说你们这些人怎么能叫正当防卫呢?你们根本就没有面临追在眉睫的危险,石头马上就要砸向你了吗?就好像你对一个长期被家暴的妇女说,你怎么能趁着你丈夫熟睡的时候把他干掉呢?他那一分钟并没有打你,或者他那一拳打过来不一定把你打死。
我觉得“洞穴奇案”这个故事为什么常读常新、总是给人新的启发?并不是这个故事本身穿透时间,而是因为法律本身一直在发展,我们一直在向前看,认识到人不同的真实困境,而予以这些困境中的人同情。
予以这种困境中的人同情的方式,就是你不要机械地执行法律的条文,而意识到在法律的背后它真正想要保护的是什么,和每个人真实的困境到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