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前面对方辩友提到了,我们有一个法律里的对杀人的例外状况叫做正当防卫,对不对?请注意,我这里讲正当防卫,我并不是把洞穴奇案类比为正当防卫,偷换为正当防卫,不是所有的类比都服务于某种目的,我这里讲正当防卫只是说正当防卫这个概念给了我们哪种启发。
如果说在人类法律非常简单的年代,杀人者死,《约法三章》第一条,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线。可是为什么我们发明出了正当防卫这个概念?正当防卫展现了什么?它展现的是,有的情况下,就算你有意识地杀人法律也不会判你有罪,所以我们的法律并不是简单的处罚有意识的杀人这个动作,它也问你为什么有意识的杀人呢?
这个里面隐含了两个非常重要的底层原则。
第一,虽然我们的法律里只写了willfully,就是“故意杀人”,但它其实隐藏的意思是恶意杀人,就是你有恶意,我们才会觉得你是故意地要杀人。这就是为什么正当防卫里,我也是有意识地要让那个人死,但并不代表着我有恶意,故意要杀他。
第二,正当防卫里的一个重要区别和一般的谋杀案重要的区别,是没有选择。一般的谋杀案比如说今天对方辩友和我打辩论输给了我,一气之下把我给杀了,他没有理由这么做,因为他有选择。他可以选择忍唇负重,下次再来。他是有选择的,可是正当防卫的案例里没有选择。
而洞穴奇案,我觉得符合这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