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赵国庆
报告人:何经纬 赵国庆
评议人:孙文韬 李雪松
记录人:赵国庆
【读书汇报】
书目:陈嘉映《说理》
本次读书会受限于时间限制,集中于第九章的汇报。
9.1-9.29(事实部分)
何经纬:
一、本书的位置与意义
日常语言哲学是梳理已经包含在自然语言中的道理,维特根斯坦称之为观念治疗,
语言对法律十分重要:“语言之外不存在法。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魏德士:《法理学》(2013 年版),丁晓春、吴越译,P71)“如果不会说也不会写的人很难具备从事专业法律工作的能力,而存在严重语言缺陷的人根本就不适合做这样的工作。”(魏徳士书,P72)
日常语言与法律语言的关系:“一般说来,任何能被解释和需要解释的法律概念都不再是日常用语意义上的概念,因此不能按照日常的理解来解释这些概念,而必须根据法律确定的保护目的进行解释。这种‘规范性’的解释可能会明显地背离日常使用的词语意思。”(魏士德书,P91-92)“语言活着并且常常由日常语言中更新,如果一种专业语言失去了跟日常语言的关联,那么它将慢慢死去。”(考夫曼:《法律哲学》(2011年版),刘幸义等译,P137) “像任何的专业语言般,法律语言不能与日常语言任意地远离。”(考夫曼书,P145)“立法者使用一般语言,以便市民可以理解法律,而在他使用专业语言时,也不能放弃一般理解的一个最低标准。”(拉伦茨语,转引自考夫曼书,P145,脚注 51)。
小结:如果完全区隔日常语言与法律语言,日常生活事实难以被转化为法律事实,进而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
二、选读主题的缘起
著作权法中有一个条文,内容是“本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第 5 条)。实施条例对旧法时事新闻的解释: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那么问题就是是否存在单纯事实?(事实在不在世界里?)
三、事情、事实和论证
奥斯汀将真理定义为“符合事实”。斯特劳森认为事实是命题所陈述的东西,不在世界里面。例如猫(命题指称者——物)生了癣(伪物性相关者——命题所陈述者——事实);世界里只有生了癣的猫而没有猫生癣。
接下来重要的是“物”“事”“事实”的区分:
在物与事上,张三是人,锤子和钉子是物,张三拿锤子敲钉子是物。物包括无生命之物(物件/物体)、动植物(生物)、人(待人接物)和事(物极必反,thing)。哲学讨论惯例只要指前三种含义,不包括人的时候,写作“人——物”。真正的名词指物;动词(轰炸)、句子(北约轰炸我使馆)和名词化的句子(北约的轰炸)指事。
在事情与事实上,事实是已然的发生的事情,可以说:“事物发生了”,“事情正在起变化”,“事情的经过一波三折”,“事情终于过去了”。不能说:“事实发生了”,“事实的经过”,“事实过去了”(可以说“曾被看作事实”,“这将成为事实”是一种特殊的修辞,表示某种推论的绝对肯定)例如轰炸的事情我听说了。你无法否认轰炸这个事实。事实是为论证服务的。他骗走了她的钱。(接着这件事情发生的事情是)她到处找她的钱包,她伤心得不得了,她立刻报了案,他大把大把花钱,他从此不敢再见她,他居然还有脸来向她求欢等等。他骗走了她的钱。(从这个事实可以推断,这个事实说明)他是个骗子,他应该归还这笔钱,她可以控告他,她是个容易上当的人,他今后一定不敢再来见她,等等。“我愿意把世上的事情比作树林,把事实比作木材。……树是自生之物,事实是有用之材。我们从自生之物取有用之材。我们从林林总总的事情那里选择、截取事实,为某种看法提供证据。事情在时空中生灭,一件事情引起另一件事情。一个事实并不引起另一个事实,而是在逻辑上支持一个结论。”(陈嘉映:《说理》(2020 年版),P363)可以说:“提供事实”,“给出事实”,而不能说:“提供事情”,“给出事情”。“客观事实”不是事实的一种,而是事实的强调提法。可以说:“这件事情是想象出来的”、“虚构的事情”,不能说:“想象出来的事实”(误当作事实的想象,捏造事实)、“虚构的事实”
如何解释“符合事实”,命题所指的东西就像一幅画,事实就是摆在那里的事情,我们常问一幅画像不像它画的东西,我们也是在这一意义上问所说的是否符合事实。符合就是符合,通常无法再问“怎么符合”,也不说“符合某某事实”。“符合事实”说的不是一个命题符合一个事实,而是说相关情况可以印证一个命题,即能不能从事情那里截取出命题所陈述的那一情况。“真理即符合事实”的两个局限:(1)分析命题不在真理定义之中;(2)真理不仅在于符合事实,更在于选择适当的事实。
事实在不在世界里? 事实是一个双面概念,一方面它是已经发生的事情,实际存在的状态(在世界里),另一方面它是论证的证据(不在世界里)。事情在世界里,事实来自世界。事实正是一座桥梁,横跨时空世界和超乎时空的论证的世界。法律事实(要件事实),相对生对于生活中的事情是个法律,而相对于法律结论(法律效果)是个事实。“由于两者的世界,是语言的构造,如果要有一个将事实纳入法律秩序(包摄)的可能,那么首先必须通过语言的层次来达到。”(考夫曼书,P137)
四、结论
“单纯事实消息”:(1)单纯的事实和消息;(2)以单纯事实为内容的消息(有关单纯事实的消息)。
1.单纯消息是指对事情(人或事物情况)的报道,不同报道者的报道方式不同,
必然存在不同的判断和取舍。
2.事情的描述在特定框架、程序和目的之内转换为事实,事实本身就是截取和选
择的结果,就是一种表达,所以,不存在“单纯的事实”之说。
3.实施条例中的单纯事实消息是报道的内容,而非报道的对象。
4.著作权法不保护单纯事实消息,应为利益衡量的结果,与事实本身和是否有独
创性无关。
9.30-9.37(事实与价值部分)
赵国庆:
事实与价值不仅是一个哲学上的重要问题,也是影响法学学科的重要问题。对于事实与价值的看法,或者说是与应该、实然和应然的看法,影响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以及⾃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区分和定性。法学上规范性的来源问题,休谟问题的解法,是怎么通向应该?(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争议)和法学是科学吗?等问题都与事实和价值的命题解释相关。
(一)事实/价值的两分
⼈们把事实和价值分离开来,⼤概是要说明,⽆论你持有何种价值观,事实还是那个事
实。类似于救⼈和好⼈。救人偏向于事实,好人偏向于价值。
价值层次上,需要区分⼯具价值与价值本身(终极价值),即“作为⼯具⽽有价值”和“本身具有价值”。⼀样东西有价值,可以是这样东西本身具有价值,也可能是因为它有助于我们获得本身就有价值的东⻄,也就是说,它具有“⼯具价值”(针对最终⽬的的帮助、途径、⼿段)。⼯具价值不能换成说,⼯具本身没有价值。银元的价值是⼯具性的——它有价值,因为我们可以⽤它来买东西。那么,银元本身并没有价值,是我们赋予了它价值?当然,银元在⼀个商业系统才有价值,然⽽,商业系统不是给银元贴上了价值,它造就了银元之所是,造就了银元之为银元,离开商业系统,那东西甚⾄不是银元,⽽是⼀块孤零零的圆形的上⾯刻着点⼉什么道道的银⼦。签名当然只在⼀定的社会建制中才有意义,才有价值,但这是说,只有在⼀个特定的社会建制中,签名才是签名。你在草稿纸上写下你的名字,那不是签名,所以说⼯具价值往往是事实。
事实层次上,事实的价值中⽴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事实不需要解释、判断和论证。我们需要事实,因为事实不依附于特定的解释,也就是说,它的理据价值不单单属于某⼀种判断、某⼀种论证。“事实本身没有价值”这话所说的就是:事实对不同⽴场不同价值观是中⽴的,即所谓“价值中⽴”。
(二)证据、判断和结论
给定的事实提供了线索却还不⾜以确⽴结论,我们才需要判断, 已知情况⾜以确⽴结
论,我们就不再说那是判断。事实是判断的证据,判断的意思⼤致是找出那些可依以做出判断、 裁决的事实,找出相关事实。这样,“事实——价值”的过程就加入了“判断”,变为“事实——判断——价值”。为了特定的⽬的,我们可能采⽤事实的说话⽅式,把什么是事实、什么是你的判断区分开来。根据同样的事实,你我可能做出不同判断。做出不同判断并不意味着你我把⾃⼰偏好的价值贴到事实之上,⽽是把同⼀个事实跟不同的情况联系起来。在根据特定情报做出判断之际,这份情报并不是所有的事实,做出不同判断也并⾮主张偏好,⽽是把这份情报置于与其他事实的不同联系之中
结合“判断”和“事实价值两分”,重要的是如何剥离出事实,在⽇常⽣活中,我们通常并不把也不必把天下的事情 分成事实和⾃⼰的感受。然⽽,为了特定的⽬的,我们需要把事实和⾃⼰的感受分离开来。并没有两个世界,⼀个事实世界,⼀个价值世界,我们也不掌握把价值贴到事实上的魔法。我们原本并不⽣活在⾚裸裸的事实当中,然后在这些事实上增添上价值或感情⾊彩。有价值的世界是我们的原⽣世界。我们若不是⼀开始就⽣活在⼀个有价值的世界之中,那么,凭我们再怎么努⼒,也⽆法把价值附加到事实上去,⽆法从事实“跳到”结论。问题不在于怎么把价值贴到事实上去,⽽在于我们如何从⽣活世界中剥离出不含
价值的事实来——为了特定的⽬的,我们有时需要把⼀些事情从流变不息⽽⼜充满爱恨情仇的世界中切割出来,确⽴为事实,在这些情况下,在特定的意义上,事实与价值相分离。
(三)知者
判断的过程是一个主体性的过程,“看到的东⻄与看者相连,所知与知者相连”。区分事物本身与狭义的事实或“纯粹客观的东⻄”。我们总是也只能是从事物对我们的现象开始来认识事物。⼈不是和世界相对的东西,⽽是世界在其上成像的层⾯(看到、感到)。要区分对象化性质(视⽹膜刺激)与⾮对象化性质(看到)。以⾃身学科特性的⽅式来实现对象化
(四)社会科学
沿着上述的论证脉络,社会科学就是使⽤模式和理论对资料性质的社会事实加以解释。⽤梅洛—庞蒂的⼀句话来说,在社会科学⾥,社会“通过事实被间接化了”(社会事实)。对社会⽣活的对象化研究,以及对感觉、语⾔等等的对象化研究。我们今天只能⽤⼀种⽅式来系统研究中⼦星和中微⼦,这些研究与我们对这些事物的感受毫⽆关系,但对感觉、语⾔、社会制度等等,我们做不到这⼀点,因为这些事物本身依乎我们的感受和理解才存在。我们必须联系于我们平常怎样看到和感到,才能系统研究感觉,必须联系于我们对语⾔的默会理解,才能系统研究语⾔,必须联系于社会制度对我们的作⽤,才能对它进⾏系统思考。在这些领域,对象化研究始终是辅助性的。这是社会科学“落后于”⾃然科学的根本缘故。如果我们以对象化的充分程度来衡量学科的“先进性”,社会科学将始终落后下去。⽆论是⾃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是对象化的研究。哲学与对象化研究相对照,我们可以把哲学式的思考称作“⾮对象化之思”。“⾮对象化的”在两点上优于“反身性的”。⼀、它提示,对象化的思想是次⽣的思想,明理才是原初的思想,思想要保持其为思想,那么,不管它⾏⾄多远,都须保持它原本的明理之旨。⼆、它更鲜明地把哲学区别于科学类型的对象性认识。科学提供对事物的机制解释,哲学不提供。哲学模仿实证科学,模仿理论结构、建构理论的程序等等,更加重了对象化思想的危险。
【评议环节】
孙文韬:
非常感谢师兄推荐的好事,也非常感谢两位师兄精彩的讲解,无论是书本身还是今天的讲解都让我受益匪浅。事实是已然发生的事情 -> 类比合同的订立和成立的概念 (韩世远书)。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概念,非常像书里面提到的“happening”,而合同的成立是一个静态概念。如果把合同比做一个有机体,合同的订立是描述该有机体孕育的过程,合同的成立则是指代该有机体的诞生。
是否有单纯事实消息?我倾向于认为存在单纯事实消息。典型的例子: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蓝底白字的快讯“1月17日晚,国家主席习近平同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通电话。”
关注股市的话 那应该知道经济观察报 会在开盘的时候或者收盘的时候报道“A股高开2%” “A股收涨0.5%”因为过于简短,在报道中只涉及一个事实,一个不能被继续拆解的事实。
这种对单个事实的报道不可版权性的证成主要有两条进路:
(一)思想和表达的混同
单个的事实恐怕既不能归于思想,也很难归于表达事实并非思想是显然的。
我们报道某个事情,可能涉及到对多个事实的选取、拆分、组合,但当我们报道单个事实,我们只是把一盘做好的菜端上来,只是把一个事实摆在面前。
(二)没有独创性
单个事实很有意思的一点是,要报道某个单个事实,就一定要选择某个单个事实,并没有取舍的空间。换而言之,要报道某一事实,只能取,而不能舍。
那多个事实呢?把A股每天的开盘、收盘指数变化汇集在一起,或者把全球各地每天的指数变化收集起来,形成一个合订本。类似于电话黄页,只是额头流汗,而没有独创性
有没有办法有独创性而不加个人判断的汇集事实?要有独创性地把事实整理在一起,不可避免地走向对某事的成因进行分析,或者对某现象的背景进行考察,一定会偏离事实的轨道。
简短的、报道单个事实的新闻,如果要和书中的概念做类比,可以和较低层次的陈述相对应。较低层次的陈述是接近于事实的,不容易出错的。我们说,特朗普加关税、A股大跌,都是较低层次的陈述。但我们看到的新闻不会这么写,而是会写“由于特朗普恶意抬高关税,蓄意发动贸易战争,导致A股大跌”,这就变成了较高层次的陈述,而不再是事实。报道涉及的话题越是深刻、事件越是复杂,文稿越是具有独创性,那报道本身就越是容易偏离事实。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新闻人都在追求新闻报道的客观、准确,追求尽量减少自身价值涉入,追求报道内容不受特定群体、利益、价值观念的影响。
所以我觉得,事实消息和独创性是不可兼容的:当所谓的事实消息还是事实时,它就一定没有独创性;当体现了取舍、安排就有独创性时,事实消息也就不再是事实了。更简单第说,人可以做一件事情,形成某个事实,但没有办法在著作权法意义下,有独创性地创作一个事实。
最后我还有一个问题,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列出的都是能被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像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什么的,如果没有这一条,那当然是文字作品;像公式,如果具有一定长度,也很可能是文字作品。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才把他们从著作权对象中移除,而单纯事实消息是因为没有独创性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所以著作权法单列一个“单纯事实消息不受保护”好像没有意义,最多只能解释为一种强调。
李雪松:
两位师兄分析了从客观物质世界的“事情”出发,在综合选择、判断和价值衡量之后形成“事情的描述”和“事实”这样的过程。这个过程有一个前提阶段,即概念和语词符号的形成,这涉及语法命题和概念解释,我想从这部分做一下补充。
首先从本书出发,通过阅读《说理》,尤其是第三章的相关内容,可以发现一个核心命题:语言的意义并非简单的对应关系,而是通过语法规则、社会约定和社会实践共同构建的复杂过程,即陈嘉映所说的“道理与约定纠缠存在”的复杂状态。
首先,就语词符号与客观世界的关系,本书继承了维特根斯坦语词符号任意性的观点,认为语言结构很大程度上是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自治结构,语法没有对错,只有是否合宜。但同时,本书也承认语法逻辑的内在道理,在语法设置的命名规则中,道理与约定纠缠着存在。这实际上是语言学内约定论和本质论两种观点的折中。如卡西尔所述,存在着和客观世界区分的概念世界或称符号世界。语词符号的命名设置指的就是客观世界的事物进入符号世界的第一步的这个过程,语言学内有本质论和约定论的不同立场。索绪尔提出了符号任意性的观点,主张语词符号的任意性是由其社会性决定的。但在索绪尔的理论中,该非逻辑性联系亦有它的认知理据。皮尔斯则将符号分为规约的符号以及自然或非自然的符号,显然既承认了约定性,又承认了本质性。罗兰·巴特则认为语言是言语活动的社会性部分,本质上是一种集体性的契约。我认为,若客观世界进入符号世界的第一步是单纯约定的存在,那么基础的概念符号就真成了苏格拉底所说的不存在任何解释的,只能用名称加以标示的基本元素。正是背后这个道理和本质的存在使得语法命题的解构成为可能。
何谓语法命题?本书中指的是那些被视为必然的、永恒的真理的论断,但它们并不是关于世界的命题,而是所谓语法命题。它们之为真来自语言自身的设置方式。在陈嘉映的书中举的例子是:物在某种语言中一定有广延,如果提及一个没有广延的东西那就一定不是物,否则就不是在用这种语言讲话。但语法命题并不是不可解构的。据维特根斯坦所说,语法规则有一个表达式,即“在正常情况下”。这也是规则留下的后门,实践必须自己表明自己。
那么当我们使用一个语词符号时,我们指代的是什么?索绪尔认为语词并不直接和事物及现象关联,而是观念的动因,并用能指和所指分别代替音响符号和概念。在罗兰·巴特的理念中,符号学是意义的科学。在维特根斯坦那里,语词代表的是在我们心里的一种氛围、一个晕环,隐约提示着它的各种用法。于是便令人联想到皮尔斯的符号三元理论,即语词符号并非和客观事物处于一种简单的指代与被指代的二元关系中,而是和客观事物、人的观念处于一种三元关系中,即所谓再现体——对象——解释项。在皮尔斯那里,符号被定义成这样一种东西:它被对象决定,并由此决定着某一种作用于人的效力。符号把某种事物代替为它所产生的或创造的那个观念。皮尔斯的理论和赵师兄讲解的“知者”部分的内容相似,看到的东⻄与看者相连,所知与知者相连,进而所知转化为表达即符号,符号的内涵与主体相关联。我认为皮尔斯符号三元理论的优势在于在对符号的解释中引入了“人”这一因素。如维特根斯坦所说,判断正常情况与异常情况的标准是判别语法规则本质规则和非本质规则,这取决于规则的目的所在。目的与主体相联。引入主体这一因素可以倒过来推到语法规则的目的、本质规则与非本质规则,进而明确符号所指的那个“观念”与该观念来源的客观对象之间的关联。
陈嘉映特别提到哲学命题和日常语言既有关联也有区别,引证平常的说法无法从根本上反驳哲学命题。在何师兄的讲解中,法学语言和日常语言的关系也是如此。对法学概念,尤其是基础概念解释的关键在于找到这个概念作为语法规则的目的、本质,这离不开概念背后的主体,进而可以得出他与客观世界相对分离的结论,并能由此说明语词符号的呈现方式或许并非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那一种。这样的思路也是回应了能够指导实践的形式学科的基本问题:“为了把某种事物当作某种东西,它必须具备哪些特征?倘若具备了这些特征,它的各种呈现方式又是什么?”
赵国庆:
关于事实与价值部分,除了本书,可能还有以下论文值得阅读:
陈波:《我们为什么“必须”和“应该”——架通从“是”到“应该”的桥梁》,载《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11期;范⽴波:《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载《法律科学(⻄北政法⼤学学报)》2010年第4期;陈景辉:《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法论批判》,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雷磊:《法社会学与规范性问题的关联⽅式:⼒量与限度》,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6期;吴国邦:《法学“是”科学意味着什么?——⼀种语⾔哲学的分析》,载《华东政法⼤学学报》2024年第6期;周永坤:《法学是科学吗?——以中国法学界的论辩为中⼼的叙述》,载《苏州⼤学学报(法学版)》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