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学习第42天《公孙丑下 凡十四章》4.5

《孟子》学习第42天《公孙丑下 凡十四章》4.5

原文阅读

孟子谓蚳蛙曰:“子之辞灵丘而请士师,似也,为其可以言也。今既数月矣,未可以言与?”

蚳蛙谏于王而不用,致为臣而去。

齐人曰:“所以为蚳蛙则善矣,所以自为,则吾不知也。”

公都子以告。

曰:“吾闻之也: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我无官守,我无言责也,则吾进退岂不绰绰然有余裕哉?”


字词注释

[1]蚳(chí)蛙:齐国大夫。

[2] 灵丘:齐国边邑名。

[3] 致:辞去。

[4] 公都子:孟子的学生。

[5] 绰绰然:宽绰的样子。裕:宽。


译文参考

孟子对蚳蛙说:“你辞去灵丘的长官不做,而做狱官,似乎很有道理,因为这样可以向君王进言了。现在已经几个月了,还不能向君王进言吗?”

蚳蛙向君王进谏而没有被采用,于是弃官而去。

齐人说:“孟子为蚳蛙的打算是不错的,他自己的打算,那我们就不知道了。”

公都子把这话告诉了孟子。

孟子说:“我听说过:有官职的人,不能尽其职责就弃官而去。有进言职责的人,进谏不被采纳便辞官而去。我既无官职,又没有进言的职责,那我的进退不是游刃有余吗?”


核心内容解读

      这段对话记录了孟子与齐国大夫蚳蛙的对话,以及孟子对自身处境的回应。其核心是继续探讨士人的责任与进退之道,体现了儒家对知识分子的角色定位和道德要求。

      蚳蛙原为齐国灵丘(边境城邑)的长官,后主动辞去此职,请求担任“士师”掌管刑狱。在孟子思想主张中,官员应在其位谋其政,若有机会进言却沉默,则是失职。孟子认为,蚳蛙更换职务是为了更接近齐王,以便进谏。但几个月过去,蚳蛙仍未进言,孟子就提醒他履行责任。 结果是蚳蛙听从孟子建议向齐王进谏,但未被采纳,于是辞官离开。 这里,孟子提出“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强调士人应当严格区分职务责任与道德使命,要做到职责与道义的统一。 官员若无法实现政治理想,应选择离开,而非尸位素餐。

    有人质疑,孟子为蚳蛙谋划得当,但他自己为何不直接进谏或离开齐国呢?公都子将齐人的议论转告孟子后, 孟子做出的回应是,有官职者若无法履职应辞职;有进谏责任者若谏言不被采纳应离开;自己“无官守、无言责”则进退自如。一方面孟子解释了自身的立场,既无官职,也无进谏的强制责任,因此进退自由。另一方面,其深层思想反映出孟子强调士人的独立性——不依附于权位,能坚守道义相较于官员的刚性责任,他作为“师者”保持着进退裕如的弹性空间,这种状态实则是更高层次的道义坚守——既不放弃影响时政的机会,又保持独立人格的完整性,这是作为思想家的独立性。他留在齐国并非贪恋权位,而是以学者身份传播思想,进退自由。这一点与前文“孟子至平陆”的内容观点可以互相印证。

      孟子通过区分“官守”与“言责”,展现了儒家“穷达以时”的处世智慧,也是对孔子思想的传承发展。孔子主张,“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侧重对政治环境的被动适应。孟子的做法则更进一步,主动施加影响。而且,与法家“尊君抑臣”的思想主张不同,儒家强调“从道不从君”。孟子主张的谏诤精神不是揣摩君主心理,而是以道义为准则。

        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特别强调:“孟子此章,实万世臣道之标准。”北宋范仲淹“居庙堂则忧其民,处江湖则忧其君”的进退观,王安石与司马光的政争,都可视为对孟子思想的现实演绎。当程颐主张“天下治乱系宰相”,正是将孟子的责任伦理推向制度建构层面。

      总之,这段对话凝缩了儒家政治哲学的精髓:在坚守道义原则的前提下,既要有“知其不可而为之”的担当,又要保持“用之则行,舍之则藏”的智慧,这种动态平衡至今仍是处理知识分子与权力关系的经典范式。孟子在野仍心系天下的姿态,提示当代知识精英应保持“介入的超越性”——既不被体制完全吸纳,也不作壁上观,而是在适当距离中发挥监督作用。

背景知识介绍

儒家责任伦理:责任人格(二)

(二)儒家责任伦理的内涵:单方面义务

儒家责任伦理是否可能?如果我们可以大体描绘儒家责任伦理的基本内涵,那么我们距离答案已经很近了。

我们现在讨论儒家责任伦理,主要不是复古式地讨论春秋战国或者宋明时期的儒家责任伦理,而是讨论在现代性的语境中如何诠释儒家责任伦理的现代内涵。在这方面,现代新儒家已经作出了一些创造性的尝试,大致解答了儒家责任伦理可能性问题中的两个难题:

第一个难题,如何从儒家的礼教中提炼出具有现代意蕴的责任伦理内涵,适用于现代人的生活?

第二个难题,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使儒家责任伦理进一步内化为责任境界或责任人格?

这两个难题构成了儒家责任伦理可能性话语的主要内容。

贺麟和冯友兰两位现代新儒家分别对这两个难题作了一定的探索。

贺麟在检讨儒家的三纲五伦说的时候,提出单方面义务论,阐发古代儒家责任伦理的现代意义。古代儒家伦理或礼教的核心在于三纲五伦说,它长期支配着中国人的道德生活。近代以来,谭嗣同、陈独秀、鲁迅等思想家激烈批评三纲五伦说,认为它束缚人的个性,养成奴性人格,制约中国人自身的创造力和对西方思想的接受。贺麟运用他的新心学思辨功夫,梳理出五伦观念包含的四个“基本质素”,其中之一是指单方面的义务,这构成儒家礼教和儒家责任伦理的核心思想。

何谓单方面的义务?贺麟认为,在三纲五伦说中,它包括以下两个含义。

第一,指臣、子、妇向君、父、夫尽单向的绝对义务。

君臣、父子、夫妇都是人的社会角色,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遵循相应的伦理规范。为君者可以没有为君者的样子,但为臣者却不可以没有为臣者的样子。

为父者可以没有父亲的样子,但身为人子却不可以没有人子的样子。在五伦中,人与人的关系是相对的,尽义务是双向的。为君者要守君道,为臣者要守臣道,两者是相互的。如果为君者不尽君道,为臣者可以不尽臣道。如果为臣者不尽臣道,为君者可以施加惩罚。

三纲说的出现打破了五伦关系的相对性和义务的双向性,使君臣、父子、夫妇的义务关系成为单向,而且更加严厉,这样做的一个好处是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严格防止出现臣弑杀君、子不孝父、妇不尽妇道的不良社会现象。“三纲说要补救相对关系的不安定,进而要求关系者一方绝对遵守其位分,实行单方面的爱,履行单方面的义务。”第二,指对位分、纯道德理念尽单向之责。

贺麟用柏拉图的理念论和康德的道德律论来诠释儒家礼教的道德观念,认为在三纲说提出道德的绝对要求之后,五常伦变成五常德,变成不得不服从的理想道德规范,相当于柏拉图的理念和康德的道德律令。例如,就君臣一伦来说,臣必须为君尽忠,即使在位的君主没有仁德,胡作非为,臣也必须尽忠,因为臣所忠的不是坐在皇位上的暴君,而是君的理念、君的名分,君的理念不会为某个暴君的所作所为而有所损伤,因此,为君之理、君之名尽忠是臣的职分或义务,这是单向的义务。

贺麟认为,单方面义务说包含着儒家三纲五伦说的真义或本质,体现道德主体对于自身的人格期待、德性要求和坚毅精神,是在现代社会里还值得发扬的责任伦理。在贺麟眼里,单方面的义务说无疑具有普世性价值。他在三纲说或单方面义务说里发现其与西方思想相通的地方。如上文所说,就君臣一纲而言,臣必须就君之理念尽忠,这体现了柏拉图的理念思想;臣对君的尽忠是尽单方面的义务,这包含着康德的道德律思想。三纲说的这两方面内涵也和基督教的精神相一致。“耶稣伦理思想的特色,也是认爱为本身目的,尽单方面的纯义务,而超出世俗一般相互报酬的交易式的道德,实与三纲说之超出相对的自然往复的伦常关系,而要求一方尽绝对的单方面的义务,颇有相同的地方。”基督教精神被贺麟认为是西方文化之体,单方面义务说与基督教精神的相通意味着,在责任伦理层面,儒家礼教和基督教有共同的语言。

贺麟诉诸柏拉图的理念论和康德的道德律来论证单方面义务论的合理性,挑明儒家期待的人格是愿意为他者尽单方面义务的责任人格。他从饱受诟病的三纲五伦说中挖掘儒家责任伦理的现代内涵,让“死灰”“复燃”出火星,体现了现代新儒家诠释责任伦理的一种诠释路径,即单方面论的路径。

(未完待续)

参考资料

《论责任》,顾红亮,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5月

《孟子译注(简体字本)》,杨伯峻译注,2008年12月

《孟子通释》出版社,2021年11月

《孟子(中华经典藏书)》,万丽华 蓝旭 译注,中华书局,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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