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浅议(七)
——恶意串通造成的违法行为
作者:奉法如天
2024年11月29日
案例简介:
甲欲用一笔款项做买卖,但其又没有款项来源,想从银行贷款却因其有不良记录又受到了限制。于是,甲便找到乙,欲让乙以自己的名义从银行贷款后为甲所用,甲声称他将促成乙从银行贷款的事宜。
乙为了谋取高额利息,便答应了甲的要求。
乙在甲的全力支持下,很快便从银行取得了300万元的贷款。乙拿到贷款后,便将这300万元的款项转入到甲的指定账户。至此,甲收到了乙从银行贷出的300万元款项。
在第一期利息付息日前,甲向乙支付了利息。后来,陆续支付了一些利息。
一段时间以后,由于甲在经营中出现了问题,便没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乙的后续利息,但乙一直按照银行贷款的期限及利息支付的时间向银行支付利息。
这时,乙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时间到了,便要求甲一次性还本付息,这样他也好还清银行的全部贷款。但是,由于甲已经无力归还乙的本金,更别说利息。
于是,乙将甲告上了法庭。
案件经过一审后,甲又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判令甲还本付息。
判决生效后,乙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执行了甲的财产。
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后,甲又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又以转贷谋利违法为由作出了裁定,撤销原来的判决,发回原审中院重新审理。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串通违法案件,甲为了自己的利益,明知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还与乙串通从银行贷款,后因其被执行后心里不服,便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了再审的裁决。
很显然,在本案中乙违反了国家法律转贷谋利,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它直接扰乱了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经济的混乱局面,还为一些人非法谋利创造了条件。甲本可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其丧失了向银行贷款的资格便以违反国家法律作为代价,由乙向银行贷款后转贷给自己使用,在其得逞后,又以乙违法为由向高院申请再审,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还滥用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为国家工作人员增加了无穷的麻烦,加大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而这些工作量完全是由于甲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其不但不反省自己,还将自己的错误当成无辜,三番五次恶意诉讼,这是一种恶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谋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甲与乙的行为,如果依法构成犯罪,其应当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写于: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