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该期间?
保证期间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当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法定6个月。若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也只有法定6个月,即使这样约定了,也并不会因主债务延期而延长。
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