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沈同以其私问曰:“燕可伐与?”
孟子曰:“可。子哙不得与人燕,子之不得受燕于子哙。有仕于此,而子悦之,不告于王而私与之吾子之禄爵;夫士也,亦无王命而私受之于子,则可乎?何以异于是?”
齐人伐燕。或问曰:“劝齐伐燕,有诸?”
曰:“未也。沈同问‘燕可伐与’?吾应之曰‘可’,彼然而伐之也。彼如曰‘孰可以伐之’?则将应之曰:‘为天吏,则可以伐之。’今有杀人者,或问之曰‘人可杀与’?则将应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杀之’?则将应之曰:‘为士师,则可以杀之。’今以燕伐燕,何为劝之哉?”
自译:
沈同以私人身份问孟子:“燕国可以讨伐吗?”
孟子说:“可以。子哙不能将燕国权力给子之,子之也不能从子哙那接受燕国权力。假设,这儿有一个人,先生很喜欢他,先生不通报齐王就私自将俸禄、爵位都给他;那人呢,也没有接受齐王的命令,就私自接受了先生的送赠,可以吗?我打的这比方,和子哙、子之的勾当有什么区别呢?”
齐国讨伐燕国。有人问孟子:“你鼓动齐国攻伐燕国,有这回事?”
孟子说道:“没有。齐国大臣沈同以私人身份问我:‘燕国可以讨伐吗?’我回答他说:‘可以’,他们就这样去攻伐了。如果他问:‘谁可以讨伐燕国?’那我要回答他:‘只有天吏,才可以讨伐。’假设有一个杀人犯,有人问:‘这犯人可以杀了吗?’那我要回答:‘可以’。如果有人问我:‘谁可以杀这个犯人?’那我要回答:‘只有法官,才可以杀他。’如今,以一个和燕国一样黑暗无道的齐国去讨伐燕国,我怎么会鼓动呢?”
见解:
本节中说到了“天吏”;而在《公孙丑章句上·第五节》中,首次出现了“天吏”的概念。孟子对这一概念的解释是:无敌于天下者,天吏也。全天下没有能与之匹敌的,就是天吏;要做到这一点,唯有顺应天意,而“天视自我民视”,所以顺应天意与满足民意是一致的。因而,我们可以说:天吏,就是能顺应天意、满足民意的,施行“王道”的统治者。
孟子最后一段的回答体现了他的思辨能力。燕国可以讨伐,因为它不顺天意、虐待民众,是“有罪”的。那么谁应该——或者说,谁配——讨伐燕国、替天行道呢?必须是顺应天意的“天吏”才可以。孟子以杀人犯的例子,讲明了这一道理。杀人犯可以杀掉,因为他不守礼法、侵害他人,也是“有罪”的。那么谁应该杀掉他、维护礼法呢?必须是被赋予了权力的“士师”才可以。
大夫沈同显然没有“天吏”的认识。孟子告诉他:燕国可以讨伐;于是,他就认为自己的国家配得上、应该去讨伐燕国。这就好比,某人问我一个偷盗的人该不该坐牢,我告诉他:该坐牢;那么,我可以将那窃贼关押起来吗?如果我这样做了,属于非法拘禁,同那犯礼违法的窃贼有什么区别呢?所以,分明不能顺应天意、满足民意的,不是“天吏”的齐国,却自以为能够讨伐燕国,不也是违背了天意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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