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字介甫,抚州临川(今江西抚州)人。他天资聪颖,读书过目不忘,为文动笔如飞,人皆服其精妙。庆历二年(1042年),王安石高中进士第四名,随即被派往扬州,担任签书淮南节度判官厅公事,从此开始仕宦生涯。
在地方任职的实践中,王安石对社会问题的思考日益深入,逐渐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改革思想。嘉祐三年(1058年)十月,王安石回京担任三司度支判官,向宋仁宗上了一篇洋洋万言的《言事书》,被视为后来实施变法的纲领性文件。
在这篇万言书中,王安石打出了“法先王”的旗号,试图通过“托古改制”的策略手段,用上古先王之法抗衡宋朝的祖宗家法,为变法扫清障碍。他认为,改革弊政的当务之急是解决吏治腐败、人才匮乏的问题,强调用人唯贤,用人唯才,循名责实,久任责成。针对朝廷财政拮据、“三冗”(冗官、冗兵、冗费)成灾的局面,王安石既赞成厉行节约,更重视开辟财源,主张因时因地制宜,通过改革现行各项财政制度来增加政府收入,从根本上解决“用度不足”的问题,也就是他后来经常说的“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理财思想。
宋神宗做皇子时,对王安石的大名早有耳闻,对这位文才卓绝、学识渊博、特立独行、富有创新精神的著名人物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王安石入朝。宋神宗特许他“越次入对”,以便随时与他讨论时政和治国之道。王安石一再鼓励宋神宗以尧、舜为法,以恢复先王圣政的气魄来破除因循守旧的习惯势力,改革祖宗家法中业已存在的弊端,实现富国强兵。这些观点引起了宋神宗的强烈共鸣,在他眼里,王安石的人品、学识、文才和吏能都是出类拔萃的,更重要的是,王安石意志坚强,有担当意识,对改革弊政有坚定的信心和系统的设想,用他来辅佐自己是再合适不过的了。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熙宁变法”由此开始。
为了推行变法,朝廷设立了制置三司条例司。
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宰相,全面主持新法。
对于宋神宗来说,实行变法的最大目的是富国强兵。因此,王安石等人的改革方案也大都是围绕这一目的而设计和推行的。
均输法。熙宁二年(1069年)七月颁布。均输法作为官方介入商品流通领域的初步尝试,所获致的效果是比较明显的。首先,改善了京师的物资供应状况,供需脱节的问题有所扭转,浪费大大减少。其次,官方平准物价的措施以及在赋税征收方面的若干变通,确实给农民带来了部分方便。再次,大大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和物价的操控,使“轻重散敛之权”重归公上。总的来说,均输法的实施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目的。
青苗法。熙宁二年九月颁行天下。主要内容包括:将常平仓、广惠仓所存钱谷作为本钱,在每年青黄不接时贷给民户。借贷者结成户保,根据自愿原则和偿还能力,贷取额度不等的青苗钱。借贷者随夏、秋两税归还所借青苗钱,归还时,须在所借钱数外加纳二分至三分的利息。从青苗法实施的实际情况看,官府获得了大量的利息收入。但因自愿原则受到破坏,利益受损的不仅是富商大贾和兼并之家,许多地区的民户也因官府强迫贷款、收取息钱而颇有怨言,在推行过程中有蜕变为政府敛财手段的明显趋势。青苗法也成为各项新法中争议最大、受到反对最多的一项内容。
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四月颁布。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水利工程广为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 农业生产发展,政府税收增加。其弊端在于,兴修水利数量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负担。
免役法。熙宁四年(1071年)十月正式推行。免役法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其作用是: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生产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市易法。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的推行不仅限制和打击了富商大贾的利益,也损害了中小商人的利益。主持市易务的官员专欲敛财,对稳定市场秩序、促进商业繁荣等事却不十分用心。为了多取利息,市易务在统购统销各类商品的同时,还以官钱直接向民间放贷。此外,政府还在原有商税的基础上,向商人加摊所谓“市例钱”,即在商税正额之外加收百分之十的附加税,充作市易务吏员的“膳食之费”。所以,市易法虽然在增加政府收入方面成效显著,但由此而引起的争论和斗争也是相当激烈的。
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1072年)八月颁布。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免行法。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正式实行。各行根据利润的厚薄多寡,按月或按季缴纳免行钱,可以免除行户祗应,或者由官方为其雇人代役。由于市易务直接参与了免行法的制定,且免行钱又是由市易务负责征收,因此有人将此法视作市易法的补充和发展。
免行法与免役法也有相似之处。后者主要是为了解除乡村民户的差役负担,前者则是为了缓解工商行户的科配负担。这两项法令在客观上有利于各行业的人员专务本业、发展生产。但在免行法的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免行钱征收过重或分摊不均的问题,使得不少行户宁愿忍受科配,而不愿缴纳免行钱,甚至出现了既纳免行钱而又不免科配的现象,使行户承受了双重负担。
将兵法。熙宁六年(1073年)夏初行于河北四路。代替了更戍法,改变禁军原有的编制,采取了伍、队、阵、将的新编制单位。即五人为一伍;五伍为一队;五队为一阵;“每将皆马、步军各十阵”,共计二千五百人。在训练上,每天教阅一阵。这种编制形式更有利于训练和实战,对北宋后期的禁军编制产生了很大影响。将兵法实行后,虽也存在着新、旧编制(系将禁军与不系将禁军)并存相混等问题,但对于加强军事训练、提高禁军素质还是有帮助的,因此反对者较少。
保甲法。熙宁三年(1070年)颁布。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其作用在于加强对农村的统治,维护农村社会治安;建立全国性的军事储备;节省了大量的训练费用。
保马法。熙宁六年(1073年)八月颁布。将原来由政府的牧马监养马,改为由保甲民户养马。保甲户自愿养马,可由政府给以监马或者给钱自行购买,并可以免除部分赋税。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保马法推行后,牧监的养马费用和马匹的死亡率均有明显下降。但光靠这一项措施,并不足以扭转北宋马源匮乏、骑兵落后的局面。
军器监法。熙宁六年(1073年)六月。监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使武器生产量增加,质量也有所改善。
改革科举制度。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并增加法科。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扩大考选名额。
整顿太学:三舍法
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
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太学生成绩优异者不经过科举考试可直接为官;同时,提举经义局,修撰儒家经典,编纂《三经新义》;设置武学、医学、律学专科学校,培养专门人才。
惟才用人: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使许多低级官员和下层士大夫得到发挥才干的机会。
新法实施的结果,“富国”有余,“强兵”不足,而财政收入的增加主要仍是以聚敛和与民争利的手段达成的。“同风俗,一道德”既有合理的成分,又具有文化专制主义的倾向,不利于学术思想的发展进步。王安石的性格缺陷和新党内部的分裂,也是导致变法失败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