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按照合同要求提交了各个版本的索赔告知,以及索赔报告,并且由于该影响时间为持续影响,所以按照合同要求也需要按月更新索赔报告。如上一篇里写到,业主在我们第一次提交索赔报告时,以我方失效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理由拒绝我方索赔,并且认为我方索赔告知为无效。
但是,此时,业主的回复混淆了两个点,一个是索赔报告,一个是索赔告知。业主函件认为,承包商应该在意识到或者应该意识到影响事件的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但是合同要求其实是28天内发送Notice of Claim,然后在84天之内提交fully detailed claim report。业主在两个节点都可以发出拒绝通知,但是必须有理由。
我们项目在我方第一次发出告知后,业主并未在约定时间内有任何反馈;而且,我们不仅发过一次告知。直到承包商提交第一版详细的索赔报告,业主在第15天给我们回复了Notice of Objection,但是理由如我上面提到的经不起推敲。我方回复之后,业主再也没有做过进一步动作,我们继续按月更新索赔报告。
直到8月底,业主提议要求我们暂停索赔相关的一切动作。
我们正在内部复核是否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