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自愿案主常是被迫或被逼着来与实务工作者会面的。
2.在非自愿情境中会谈的案主,对于温暖、真诚和同理通常没有回应,他们也不会承认自己的问题。
3.当实务工作者并不企图对案主的结果进行干预时,案主的改变历程反而会更快、更真实。
4.一旦咨询师了解并接纳案主的意愿时,会谈的氛围和案主的态度便会有所转变。
5.咨询师可以询问关系式问句,邀请案主在其脉络中建构他们的解决之道。
6.非自愿的案主包括:儿童;青少年;非自愿的成对者;被法律机构强制送来接受服务的人。
7.实务工作者给予案主控制权的方式包括:询问案主会如何说明他们的情况;如何谈论他们自己;想讨论什么;什么可能是有用的。
8.如果案主是非自愿前来与实务工作者见面的,他们通常会倾向于认定实务工作者无法提供给他们任何有价值的事物。
9.当实务工作者不再把自己看成是改变的代理人,而是作为一名尊重案主、处于未知姿态的提问者,这时,案主会告诉实务工作者他们自身想要的是什么、他们的生活会发生什么事情以及他们认为如何能让这些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