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恩法考小案例6

分期付款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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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解除协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方如果没有按时支付款项,卖方经催告后仍不付款,卖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吴某因正常原因,迟延履行1天,吴某即履行完毕合同,并且后期的履行义务均已经完成,在周某没有进行催告即解除合同,吴某的迟延履行1日。没有达到合同应当解除的目的,因此,周某不能解除合同。

周某无权解除协议。①当事人解除合同需享有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②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不得反悔”因此,周某不享有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要求行为人迟延履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吴某虽然迟延履行支付第二期款项,但周某未经催告即发出解除通知,且吴某于通知次日即补足款项并按期支付后续款项,不构成根本违约;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仅适用于日常生活消费领域,经营权转让并非日常生活消费领域,因此,周某不能行使该合同中行为人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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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主张成立。周某不想有约定解除权,也不想由法定解除权,吴某迟延履行不构成根被违约,因此,吴某主张协议为解除,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吴某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理由:①当事人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即使相对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仍应当审查解除权是否存在,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解除效力;②本案中,虽然吴某在收到解除通知后未明确表示异议,而是以实际履行方式继续支付款项,但周某不享有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其发出的解除通知自始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吴某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其认为协议并未解除的主张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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