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议事规则(理想版)

我们为了小区业主真正当家做主,参与小区的建设,让小区变得更加美好设定此规则。

第一章 小区规章制度制定权利

第一条 小区规章制度制定权利归属
小区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授予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由各楼各自选举产生。
业主代表必须有本楼不动产产权,每栋楼1名,任期2年。
业主代表选举代表会长,业主委员会有弹劾权。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3栋楼一名,必须有相关楼不动产产权,任期6年。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分为人数尽可能相等的三个组。第一组委员席位在第2年年终空出,第二组委员席位在第4年年终空出,第三组委员席位在第6年年终空出,即每2年有三分之一的委员得以改选。
副总经理担任业委会议长,但无表决权,除非业委会委员投票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表决弹劾案的权利。弹劾对象为副总经理时,由代表议长主持。无论弹劾的是谁,必须经过出席的业委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人数同意。
弹劾案的表决结果为是否免职。如果被弹劾的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被起诉、审理、判决和惩罚。
第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和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选举在业主大会召开时进行。
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应该每年至少开会一次。
业主大会每两年一次。
第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行审查各自的选举、选举结果和成员资格,会议成员超过半数,即可进行议事。如果参加人数不足,可以顺延,并有权按照各自规定的方式施加适当的措施鼓励缺席的人员进行出席。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可规定各自的议事规则,惩罚各自所属的扰乱秩序的成员,经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可以开除成员。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保存各自的议事记录,并予以公布。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表明的观点,需要记录到议事记录中。
第六条 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权利
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可以得到适当报酬,报酬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数量应根据实际投入工作的时长决定。
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小区的物业公司任职,在本小区物业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
第七条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都可以提出议案,但是任何议案都需要经过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最后由物业总经理审批。物业总经理如果审批通过,将正式发布和执行。如果不批准,应该将议案及反对意见反馈到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该将反对意见载入议事录进行复议。经复议后,业主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业主代表同意通过该议案,则将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一并送交业主委员会进行复议,如果经过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则议案正式发布和执行。在这类情况下,所有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构成,对该议案投票人员和姓名应分别记录到各自所属的议事录。如议案在送交物业总经理后一个月内未经物业总经理退回,则该议案视为批准。
第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业主代表大会制定和表决小区内各项收费方案,业主委员会也需要投票表决。
制定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物业各个部门或职员相关的各种条例。
投票表决小区内公共事务预算。
第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得行使的权利
除了小区规章制度规定的开销外,不得动用小区公共资金。小区一切公共收支报告和账目应每年公布。
不得通过掠夺公共权利的规章制度。
在小区物业任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等在小区担任有报酬或者有责任的职务的人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讨论许可,不得接受小区利益相关方的任何馈赠。

第二章 按照小区规章制度管理小区的权利

第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选举
按照小区规章制度管理小区的权利属于物业总经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均为4年,总经理最多任2届。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均需差额选举。
物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有本小区不动产产权,年龄三十岁以上。
如果总经理辞职、被免职或其他不可抗力无法履职,副总经理应成为总经理。
当副总经理出现空缺时,总经理应提名一名副总经理,经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二条 总经理应经常向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区各种情况并提出他认为必要的措施供审议。在特殊情况下,总经理需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一开会。
第三条 总经理应按照小区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有任免和管理物业职员的权利。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物业所有职员,因贪污、受贿或其他问题而受弹劾,弹劾生效,将被免职。

第三章 争议处理

对于小区内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物业有关的争议的事件(弹劾案除外),优先由居委会根据法律、小区议事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协调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业主议事规则修正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各有三分之二成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议事会则的修正案,修正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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