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自我所有概念
在每个人自然所属的范围之内,他天生就是一个国王、牧师和先知。
——理查德·奥弗顿:《射向一切暴君的箭》
本章的安排如下:
第二节:驳斥有关“自我所有概念是不合逻辑”的论断。
第三节:驳斥德沃金的观点。
第四节:驳斥大卫·戈捷有关“自我所有与再分配性税收是不矛盾”的观点。
第五节:驳斥罗尔斯有关“税收并没有迫使人们去帮助别人”的观点。
第六节:对自我所有概念和“有害于/无助于”之分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论述。
PART 1
自我所有的概念与自我所有论并非一回事,后者可能是错误的,而前者作为一个概念没有什么对错之分。
PART 2
自我所有论声称,对于所有有关人及其能力问题的回答都是——人自身。
为什么会认为“自我所有权概念”并不符合逻辑?
当我们说一个人拥有她自己的时候,只不过是说A拥有A:
“自我”在这里指的是一种反身关系。
(即在认识活动中把自身或者活动自身对象化的可能。)
科恩反对康德有关自我所有权自相矛盾的观点。
他将康德的论证提取如下:
(i)只有物才能被拥有。
(ii)所以人不能被拥有。
(iii)所以人不能拥有他自身。
在他看来,对于一个没有人同人不能拥有自身的人来说,这里没有证明只有物才能被拥有。
当然,康德还准备了另外一重论证:
人类就是目的本身,不敌本身的肢体不得为了赢利而出售。
因此,人们像拥有自己的肢体和能力一样行事是不道德的。
PART 3
有人认为自我所有概念因为其不确定性而被削弱,德沃金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反对科恩用自我所有概念指称自由意志主义。
德沃金的观点如下:
拥有某物就是享受与此物有关的某一套权利。但对于人本身及其能力,我们可以设想出很多套有重大不同的权利,凭借这些权利可以说人是他的自我的主人。
科恩认为,自我所有赋予人们最为完整的对于他们自己的权利,只要每个其他人也拥有这样的权利,从这一规定中就可以得出确定自我所有的内容的方法。
通过确定权利系S,即S是每个人对于他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且S给予人们的对于他自己的权利是任何普遍享有的权利都做不到的,那么这样一来就能达到确定性。
如果我拥有我自己,那么我到底拥有什么权利。
如果我有一把刀、一支笔、一块地,或者一个奴隶,那么我到底拥有的是什么权利。
这些所有权无论如何是不同的,但这种不同是因为它们在进入所有权关系时产生了不同的所有权结构,而非每种情况下所适用的所有权概念不同。
科恩想要说明的是,也许的确有不确定的因素存在,但是对于当前的研究而言,普遍的最大自我所有权已经足够了。
我们所寻求的是某人对于他的身体(自然意义上)的普遍的最大所有权,而现在只不过是将我们对于伍德私人所有权的观点初步运用到自我所有权上。
当某一个体获得从另一个体的土地上通行的权利,而与此同时这个人也获得从他的土地上通行的权利时,个体的权利可能并没有减少,但是,对于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却因此无可争辩地削弱了。
自我所有权赋予了个体不必把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人有好处作为一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某样产品的条件,不提供服务或产品是这个原则的一部分。
这种所有权原则是从所有权的概念中产生的,而非从产品本身。
个体对身体各个部分的完整的所有权也并不意味着,无论他何时去使用,都必须在定的程度上给予别人好处——这就是再分配性收人税的本质。如果我必须把我利用自己的能力所得到的东西(中的一部分)给予别人,那么我就没有(完整地)拥有我自己。
科恩赞同诺齐克的观点:
即向生产能力超出普通人的人征收高低不一的市场收人税是与下列原则相矛盾的: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能力的合法所有者,因此不应该像再分配性税收所要求的那样,必须利用这些能力去帮助别人。
他进一步写道:
因为我在这一点上是与诺齐克一致的,所以我既不同意大卫·戈捷认为自我所有与(某种)再分配性税收是一致的看法,也不同意罗尔斯否认(通常的)再分配性税收是在迫使富人帮助穷人的观点。
后几节不再记录,感兴趣者可以结合原著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