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7)

第三章:自我所有、世界所有与平等

        私有者在对原初机会进行“占有”时,需要在勘探上投资,需要进行试验、对结果进行详细分析和审批、发现错误还需要进行很多工作以保证某一产品能够上市,这一切都需要投资一-此外,还有收买或谋杀或驱赶原来的所有者的费用。

                  ——弗兰克·H.奈特(Frank H,Knight)《社会成本解释中的若干谬论》

科恩在这一章中对诺齐克式的自由意志主义平等思想进行了批判,试图以“自我所有”与“世界所有”这一内蕴在诺齐克思想中的主线进行论述:

第一章:批判通过肯定自我所有权来维护世界天然资源不平等的论证

第二章:论证这样自由意志主义者以自我所有原则和世界原始资源的平等维护条件平等的努力是无效的——自我所有权与社会主义平等相互抵触。

第五章~第七章: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批判,因为其不可能驳倒自我所有权。

第十章:表明如何驳倒自我所有权。



SECTION Ⅱ

自由意志主义者,即权利理论家(entitlement theorists,科恩语),后者认为市场使它所产生的物质分配合法化。

在科恩看来,任何通过市场的分配都只不过是所有权的再分配。由于所有权本身并不能经由交易确立,所以市场行为的后果并不一定合法。

所以首先需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在市场行为之前所产生的所有权使如何获得合法性的?

权利话语中的私有财产是被称为“完全自由意义上的”财产,这种财产被赋予一切可以添加的权利,这种绝对的私有财产一旦获得,其转让就是毫无问题可言的

因此,原初占有的问题对诺齐克捍卫私有财产来说极为重要

即使在今天,也有属于公共财产的东西,但是当下我们生活所需的很大一部分东西都是私有财产。

科恩随即提出了一个问题:

为什么这些东西的远处私有化不是对本来应该(保持)合法共有的东西的偷窃呢?

他随后在这里引用了诺齐克的一个观点:

认为一种分配正义理论的任 务就是要在“按照每个人的()给予每个人”的公式中填空的人,将注定会去寻找一种模式,另一种陈述:“按照每个人的 ()从个人那里给出”,则是把生产和分配看作两个分离和独立的问题。而按照一种权利的观点,这些问题并不是两个分离的问题。无论谁生产出了什么东西,只要他是通过购买或与所有其他有费用于这一过程的人签约而生产出这一东西的,他就对这一东西拥有权判、这种情况并不是一种生产出了某个东西,然后必须问谁将得到这个东西的情况。物品是带着人们对它们的种种权利进入世界的。

但是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毕竟一切外部的私有财产都是从曾经不是私有财产的东西中产生的。

(在这里想说一下诺齐克的观点,生产分配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过程,个体通过自身权利生产的东西天生就属于他自己,不管是通过购买还是契约,他的确拥有这份东西,所以说出生便带有属于某个人的印记。)

(重要的是找到从非私有的自然物体转向私人所有物的关键节点——诺齐克在《哲学解释》中的论述?)

在诺齐克看来,对于公正财物的探讨还要参考所分配之物的全部历史信息,取决于原初公正地占有和和以后的公正地转让。

科恩进一步批评了诺齐克的对公正占有的论证,认为在两方面存在不足:

a.诺齐克对获取的不同限制性条件进行区分,但对于属于同一概念领域的另一些值得注意的限制性条件却没有提到。

(诺齐克在《无政府》中对于洛克式有关获取的正义理论的条件进行分析,认为存在一种较弱条件。使他人情况变化使不被允许的,但是这种限制并不包括由于机会减少而造成的状况变坏,以及竞争导致的状况变坏。)

b.不知道是对洛克的解释还是表明自己的立场。科恩认为很难弄清诺齐克对于获取进行限制的条款的理解与收获。

(在个人看来,这里不妨引用一下诺齐克在《无政府》中有关洛克论证的结尾:“我相信,一种市场体系的自由运转实际上不会与洛克的条件冲突……由此,我们完成了对权利理论中由洛克的条件引入的一个复杂问题的说明。”通过p183的表述,猜测诺齐克的目的在于利用洛克的观点阐释自己的立场。)

科恩对这种诺齐克式的解读作出了阐释:

洛克认为一个主体可以占有浸透他的劳动的一切,只要他给别人留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并不浪费他所得到的一切。

诺齐克对于劳动浸入的概念提出质疑,并对洛克认为占有者必须避免浪费的看法表示怀疑,同时也探讨了这一条件——他们必须给别人留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

a.对“足够多的、同样好的”的探讨是正确的。

对某一占有的抵制更多的源自于对于其他人产生的影响,而非产生的方式。倘若这种占有没有影响到他人,即是满足了洛克的条件,也很难对此进行评判。

b.另一个需要注意的点是,除非将一切行为都是做劳动,否则就不能把螺科所举出的合法占有的例子说是产生于劳动。

一个人把头浸在水里喝水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对于河流的占有,如果非得要给出个理由的话,倒不如说这种占有没有让任何人的利益受损。

在某种意义上,科恩赞同诺齐克的想法:

关键之点是对一个无主物的占有是否是他人的状况变坏。

但是分歧点在于,什么才能算作使另一个人的状况变坏。

科恩进一步阐述了诺齐克的论证过程。

诺齐克对这一至关重要的条件进行了补充:“一个通常会产生一种对一原先的无主物的永久和可继承的所有权的过程是不可以实行的,如果他人的状况因为不再能够使用此物而变坏。”

对这句话的解读构成了诺齐克的占有学说,也是科恩需要考察的关键。

(科恩在脚注中对诺齐克的占有理论的章节位置进行了说明,如果第 179 页所说的“复杂问题”[即原始占有学说本身]就是第 187 页所说的“复杂问题”[即占有的条件]那么第 183 页所说的占有的条件就是诺齐克的占有理论,如果他提出了这样的理论的话。)

诺齐克的观点是:

如果一个人人可用的无主之物O的占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与O供大家使用时相比,它不供大家使用并没有使任何人的境况变得更坏。

他随后对这样一种限制条件进行解读:

无论是谁,只要他有一定的理由再一种他原先并不具有的新条件下获得某物,而这对他来说至少与我使他失去的东西是等价的,那么我占有某物就是合法的。

举例来说:

我把一片沙滩圈起来,这片沙滩原来是共用地,现在我宣布它是我的,并公布,要使用它每天得付一美元。沙滩的娱乐性增加,所有使用者都认为每天花一美元使用它是值得的,即与沙滩免费时相比,他们更愿意花一美元带呆一天——这种占有权是满足诺齐克条件的。

科恩将这种假设看作一种幻想,这种有关获取的限制性条件并没有洛克苛刻。

洛克的条件可以参考《政府论·下篇》第33节:

“事实上,一个人圈用土地并没有使生给别人的土地因此有所减少。只要他留下了足够别人利用的土地,所以就如同毫无索取一样。”

一个人不饮用河里的水,任何人都不会因此改善自身的处境;一个人饮用了河里的水,留下的东西也没偶发生变化;即使将水还给他们,其他人的生活也没有因此变得更好——我们所设想的河水流丰富,无论一个人饮用多少水,其他人都不需要他所引用的水。

可以看到:

满足洛克的条件——人们的状况不会因为占有而与本来应有的状况相比有所恶化。

满足诺齐克的条件——人们的状况还是会大不如从前。

关键在于(科恩在前文已经指出):

“O供大家使用。”

诺齐克的条件表明,他有一个后果——预评价一个占有行为是否正当有关的唯一有可能但违反现存事实的状况就是:O继续供大家使用。

在科恩看来,凭直觉而论,一些违反现存事实的状态是存在的,可以表明诺齐克的条件过于宽松。可以将一个占有行为实施后的行为与这些选项相对比,从而确定该占有行为是否使其他人受到伤害。

在这里,并不只是没有发生占有的情况就是占有物持续保持为大家共有的状态,需要对诺齐克所忽略的几种可能进行讨论。

由此,科恩针对诺齐克的私有财产形成理论提出一个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反例,但这样的例子并没有对自我所有论形成挑战。

(公有条件下,一个人占有某物必然会损害其他人对于某物的占有,因此会造成他人的状况更加恶劣,但是在洛克的例子里,河流有千万条,一条河流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其他河流占有权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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