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二、法人的分类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和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住所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想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法人的分类
(一)营利法人:必须登记才取得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二)非营利法人:
(1)事业单位
(2)社团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特别法人:
(1)机关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登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必须是法人。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四、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大中型项目应当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项目可以不设项目经理部。
【补充】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任何项目都必须设项目经理。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例如: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