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指在劳动关系中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组织。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八种形式:
1.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织和基金会。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2.依照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上述单位采用合同制或聘用制用工时,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问题一:非法用工单位用工的,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主要是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这三种情况。实践中,只要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存在非法用工,也承认其劳动关系的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3 条的规定,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分公司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其是否具有独立的用工权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分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就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总公司委托后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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