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不法分子借打假之名,行勒索之实的职业索赔乱象滋生蔓延

最近一批从外地流窜进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的所谓借打假之名,行勒索之实的职业打假人,他们借购买商品为名,偷拍正在经营的个体商户,泄露商业机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并对购买的商品以各种理由投诉举报到当地的主管部门,然后敲诈勒索商户,严重影响营商环境,扰乱市场秩序。这些借打假之名,行勒索之实的职业索赔乱象给当地主管部门和商户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和无奈。

2023年,某沿海城市连锁药店遭遇了一场精心设计的"维权"围猎。三名消费者携带微型摄像头在货架间拍摄两小时,完整记录下药品分类、价签及导购过程。三十天后,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投诉材料,指控该店将"消字号"湿疹膏作为药品销售,索赔1500元。监控视频显示,购买当日消费者与药师共同站在开放式货架前,货架上"消毒产品专区"标识清晰,产品外包装"消证字"字样肉眼可辨。这种利用时间差与信息差实施的"合法化勒索",正在扭曲市场监管的公共职能——据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统计,2023年上半年全国药店遭遇类似恶意投诉数量同比增长320%,单笔和解金最高达5万。

像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职业已成规模化、集团化,把真正的打假变成了敲诈勒索!

一、被异化的"取证权":程序正义的黑色变形

职业勒索者已形成完整的"合法化违法"操作链条。在某地公安机关查获的《药店打假标准化手册》中,要求成员必须使用4K微型摄像机拍摄三大要素:商品分区标识、价签印刷细节、消费者与店员的互动过程。这种行为实质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禁止的"以盗窃、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023年浙江某法院判例显示,犯罪团伙通过分析拍摄的货架周转率数据,推算出药店资金链薄弱节点进行敲诈,其行为已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案件中长达数小时的拍摄内容包含店员面部特征与工作场景,已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的肖像权侵害。

二、时间差陷阱:消费者知情权的"选择性失明"

在曝光的"湿疹膏索赔话术模板"中,职业团伙刻意强化"消字号非药品"的认知差。根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消字号产品禁止标注疾病症状和医疗术语,涉事湿疹膏外包装明确标注"皮肤清洁护理用品",购买过程全程发生于开放式货架。江苏某地市场监管局的实验数据显示,普通消费者在3秒内即可识别"消证字"标识,这与犯罪团伙声称的"重大误解"形成强烈反差。这种"购买时充分知情,索赔时假装无知"的策略,使得2023年国家药监局收到的"消字号"投诉中,有42%被证实为恶意索赔。

三、制度反制:构建"穿透式"监管体系

针对职业勒索的智能化升级,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推出"三维举证"机制:接到投诉后同步调取商家监控、第三方交易平台数据、投诉人生物特征识别记录。该机制运行后,78%的恶意投诉在24小时内被识别拦截。杭州互联网法院研发的"药学知识图谱系统",将2.3万项医药标准转化为AI识别模型,在一起典型案例中,系统通过比对投诉人拍摄视频与货架实物,发现视频中"消证字"标识被人为模糊处理,最终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当某连锁药店在收银台增设"消字号产品知情确认书"电子签核系统后,相关纠纷下降89%,这揭示出技术赋能的治理价值。治理职业勒索乱象,需要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强制要求药店对非药品类产品实施"购买双确认"制度(即电子屏显提示+语音播报);同时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购买后超15日提起的"产品类别认知争议"投诉,设置举证责任倒置条款。毕竟,法治的真谛不在于制造维权门槛,而在于构建让诚实守信者无须自证清白、令恶意索赔者无处遁形的制度生态。

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氛围,净化营商环境,大家拿起法律的武器,配合当地主管部门,打击敲诈勒索的违法乱象,莫让借打假之名,行勒索之实的职业索赔乱象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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