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5


A项,首先,拨号码的行为不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判断认识错误,应以实行行为为考察对象。本题中,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接通电话后的欺骗行为。情形一:如果丙亮明身份,甲意识到不是乙,但仍实施诈骗,则属于行为对象的转移,不存在认识错误问题。情形二:丙没有亮明身份,甲以为对方是乙,丙也受骗了,甲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直接故意心理,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因此属于对象错误。题中意指第二种情形。A项说法正确。


        B项,考查的是打击错误。对于甲的打击错误,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


        (1)具体符合说。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虽然持过失心理,但是可以修改为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因此,B项认为,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C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结果的提前发生。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不包括因果关系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包括因果关系错误,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不包括因果关系错误,是因为,三种因果关系错误中,行为人的欲害对象与实害对象是同一种类的对象(法益种类相同),大多数还是同一个对象。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中,行为人的欲害对象与实害对象是不同种类的对象(法益种类不同)。


        因此,对于事前故意的案件,不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故C项说法错误。


        D项,第一,实行犯乙。实行犯乙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王某的死亡)持直接故意心态,并且对其身份产生认识错误,误将王某当作吴某,因此乙对王某的死亡存在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 A项,第一,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例如,甲将乙推下桥,欲...
    双髻山府正堂阅读 5,054评论 0 4
  • A项,首先,拨号码的行为不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判断认识错误,应以实行行为为考察对象。本题中,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接通电...
    双髻山府正堂阅读 3,365评论 0 3
  • 学子 CH 的法学学习笔记 提示:本文全文字数为: 7237 ,阅读时长大约为:24 分钟,请耐心阅读。 目录 [...
    学子CH阅读 9,834评论 0 2
  • 第四部分◎实战论(主观十题) 第一题 [案情] 赵某欲向某慈善组织捐款,打客服电话问该组织网站上的捐款账户是否正确...
    0f275446a700阅读 11,781评论 1 0
  • 一、认识错误的分类(认识错误至及与行为人自己,不及于共犯人,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应该区别看待) (一)具体事实错误...
    彩彩的笔为谁执阅读 6,549评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