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9


A项,首先,拨号码的行为不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判断认识错误,应以实行行为为考察对象。本题中,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接通电话后的欺骗行为。情形一:如果丙亮明身份,甲意识到不是乙,但仍实施诈骗,则属于行为对象的转移,不存在认识错误问题。情形二:丙没有亮明身份,甲以为对方是乙,丙也受骗了,甲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直接故意心理,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因此属于对象错误。题中意指第二种情形。A项说法正确。


        B项,考查的是打击错误。对于甲的打击错误,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


        (1)具体符合说。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虽然持过失心理,但是可以修改为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因此,B项认为,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C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结果的提前发生。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不包括因果关系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包括因果关系错误,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不包括因果关系错误,是因为,三种因果关系错误中,行为人的欲害对象与实害对象是同一种类的对象(法益种类相同),大多数还是同一个对象。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中,行为人的欲害对象与实害对象是不同种类的对象(法益种类不同)。


        因此,对于事前故意的案件,不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故C项说法错误。


        D项,第一,实行犯乙。实行犯乙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王某的死亡)持直接故意心态,并且对其身份产生认识错误,误将王某当作吴某,因此乙对王某的死亡存在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提示1:假设吴某不在案发现场,但有出现在现场的可能性,或者吴某在现场,但是乙没有看到,则乙对吴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乙一方面对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另一方面对吴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提示2:早期有种观点用预想对象(预定目标)是否在现场来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这种观点认为,如果预想对象(预定目标)出现在现场,则为打击错误;如果预想对象没在现场,则为对象错误。基于此,如果预定目标吴某在案发现场,则乙是打击错误;如果吴某不在现场,则乙是对象错误。然而,无论预定目标吴某在不在现场,乙都是对象错误。这道真题揭示了这种观点的错误。


        第二,教唆犯甲。关于教唆犯甲,区分路线图的第一步,甲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王某的死亡)持过失心态,属于过于自信过失,也即甲已经预见到杀手乙有可能认错人、杀错人,为此采取了避免措施,也即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轻信能够避免错误结果。因此,甲构成打击错误。


        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是指共犯从属性原理,这里的从属性是指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的从属性,也即若实行犯的行为没有违法性,则教唆犯的行为也没有违法性。这里的从属性不包括认识错误,因为认识错误属于主观要件,属于责任阶层的问题。故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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