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从该法条内容可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后公司再要求员工赔偿。
要求员工赔偿的关键在于损失的发生是否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
举个例子,员工是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损失,交警部门认定员工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报销一部分费用,另外的费用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吗?
有伙伴会认为,交通意外给公司带来了车辆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员工作为司机,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足以看出是员工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导致,属于重大过失行为。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承担事故责任不等同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员工不属于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员工是一般过失性违章,而非重大过失导致的交通事故。
当然员工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不代表就不需要赔偿公司,法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约定,司机个人原因造成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司机本人承担;则员工应当就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要注意的是,损失不能全部由员工赔偿,正常是由公司与员工就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责任。除非损失的产生是因为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