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皆取自米塞斯原著《人的行为》,一切权利归原作者所有
人所以能行为,是因为人能在这宇宙中发现一些决定变化与生成的因果关系。行为,需要具备因果观,也预设因果观存在。只有能够用因果观来观察这世界的人,才具备行为能力。我们可以就这个意思说,因果观是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手段与目的”这个(行为概念中的)必要条件, 预设“因果观” 这个必要条件。人,在一个没有现象间的因果关系和规律的世界里,不会有任何推理和行为的余地。这样的世界是一团混乱,人在其中,将茫茫然找不到任何方向和指引。人,甚至不能想象这样混乱的世界是个什么情况。
人,在看不出任何因果关系时,不能行为。这个陈述是不可逆推的。即使人知道有关的因果关系,如果人不能影响其中的原因,也不能行为。
因果研究的原型是这样的:我必须在什么地方,以及怎样出手干预,才能改变事态的发展,从没我干预时,事态原本会继续下去的方向,转移到一个比较符合我愿望的方向?就这个意思,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是谁或是什么,在事物的背后影响事物的发展?他探索规律和“法则”,因为他想要干预事态的发展。直到后来,这种素朴意义的探索,才被玄学广泛延伸、诠释成探索事物存在的最终原因。需要经过好几个世纪,才终于把一些夸大不实的想法拉回到原来比较谦逊的问题:我必须在什么地方干预,或者我是否能够干预,以便达到这个或那个目的?
在过去数十年间,对于因果问题的论述,由于某些杰出物理学者所引起的混淆,颇令人失望。但愿令人不快的这一页哲学史,对未来的哲学家会有警惕的作用。
有些变化的原因,至少就目前来说,不为我们所知。有时候我们成功取得一部分知识,以致我们能说:在百分之七十的所有案例中,A 导致 B,在其余的案例中, A 导致 C,或甚至导致 D、 E、 F 等等。若要以更精确的知识取代这个残缺不全的知识,就必须把 A 拆解成它的组合成分。只要还做不到这一点,我们就必须默认某个统计法则。但是,这对因果观的行为学意义没有影响。在某些方面完全或部分无知,不会抹煞因果观这个行为的必要条件。
因果观和不完全归纳,在哲学、认识论和玄学层次所引发的一些问题,不在行为学讨论的范围内。我们只须确认这个事实, 即:人要有所行为,必须知道某些事件、过程或事态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只在人知道因果关系的范围内,人的行为才能达到所求的目的。我们完全知道,这么说,是在绕圈子。因为唯一能提出来证明我们已经正确知道某一因果关系的证据,就是该知识所引导的行为导致预期的结果。但是,我们所以无法避免这个引发恶性循环的证据,正因为因果观是行为的一个根本条件。也因为它是这样的一个条件,所以行为学不得不对这个根本的哲学问题稍加注意。
本节阐述了因果观是行为必要条件。既行为人的手段必然与行为人当前状态和目的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人,在一个没有现象间的因果关系和规律的世界里,不会有任何推理和行为的余地。
一个现象间没有因果关系和规律的世界,那么这个世界所有的知识都是离散的、独立的、随机的,行为人无法掌握和使用知识,这样混乱的世界甚至难以想象。
根据行为的三个先决条件:
1. 行为人对现状不满意
2. 行为人幻想一个更舒适的状态,并以此为目的
3. 预期自己有目的的行动能够消除或者减轻不适
这里的第三点,就需要因果观在其中,如果行为人没有因果观,那么就无法得出预期的手段是否可以达成目的。
同时,由于人的主观性,只要行为人确信实施的手段可以达到他的目的,那么他就会使用该手段,而至于实际该手段达成目的的必然性则不在行为学的讨论中。
进一步分析时,应该注意某种统计法则中的知识是否足够精确与因果观在行为学中的意义是无关的,行为人在具体层面上应用某种推理方法或者统计法则属于历史其并不妨碍理论的形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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