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汉扬 1974 2 收藏2021-08-06
在我的研究中商品的劳动时间有三个:①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价值),②单商品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单位价值),③个别劳动时间。而严格上讲,生产商品所必要的社会平均水平的平均劳动时间,而这个“时间”才是社会价值的“基准”或社会共同的参照中心价值(格)所在,另,它还是人类劳动生产符合社会需求量并与之对称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对应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它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无形之手"。
不错,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就一种物或产品而言,之所以成为商品本身就已经说明了它完成了社会交换满足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某种需要,因此,与同样从被劳动生产出来的却还没有发生“惊跃一跳“被”交换的形成商品的产品而言,产品的劳动时间不等于商品的劳动时间,因为商品是已经发生社会交换从生产者手中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可以使用满足其种特殊需要的东西,因此,形成的商品量就是已经实现的可支配劳动对应的能满足使用者需求的使用价值量即需求量,所以,生产这个需求量也就是商品量,而把商品的劳动时间看作价值本身就承认了这个劳动时间是满足社会需求所必要的,所以,商品的劳动时间又称为必要劳动时间,它是产品实现为商品时所对应的那部分必要产品的“劳动时间”才是商品的“劳动时间”。
因此,在马克思理论中,商品的“劳动时间”严格上只存在社会必劳动时间(总价值)或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单位价值),个别劳动者(或个别企业部分)生产商品具体的个别劳时间在没有折算为必要劳动时间之前其具体的个别劳动时间不能与价值等同,因为,由于各自可能存在个别劳动生产力的差异,在劳动生产同一种商品时,他们的个别劳动生产商品时对应的个别劳动时间与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商品单位价值)是不一致的,在个别劳动生产力大于社会平均生产力时,生产该单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要少于单位价值,在个别劳动生产力小于社会平均生产力时,生产该单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要多于单位价值,这就是为什么在生产同一种商品时,有的人在市场中获得了优胜,而有些人在市场中却遭遇了劣汰,优胜者由于其劳动生产力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其耗费的单位商品的劳动时间少于单位价值,故这个劳动生产力系统(包括个别劳动者或企业部门)在把其劳动生产的产品通过社会交换实现商品价值时,其劳动时间是倍数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必要劳动时间。
在现实中我们表面看到的是以货币表现的利润的增加或以主观使用价值的增加来体现,但我们还存在着一种看不见的东西,那就是由于个别劳动倍数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价值而产生了商品社会交换或社会关系中对低于其劳动生产力的其他劳动生产力系统的劳动支配,这个支配是在竞争中优胜劣汏时,强者(劳动生产力)成了可以发起重新制订规则的标杆。比如,生产同一单位商品A,李四一天,社会平均水平要十天,那么,其它的可能甚至是一个月,即使是有些高于平均水平的也要五六天,从整个社会人才和时间资源配置的角度,李四的劳动力和时间显然要更节约成本。
为了使整体和平均的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人们肯定支持李四的,但如何支持?只能通过购买李四生产的商品来支持,这样李四由于与社会的同一单位商品的劳动时间差从而价值耗费成本差的原因,李四将会是获得巨额的补偿和回报,但这是在不降价或以低于社会价值的价格出售商品,但社会市场上可支配的需求量并不是无限的,哪些需要的人们也不可能从中获利,凭什么买账只买你李四的商品?这样,为了加速占有市场,李四点能降低价格以还是存生价值差产生利润的方式使需求方获得该商品同样数量的价值耗费减少,才会让需求方获得了实惠。而作为竞争中的同行在李四的商品降价的过程中由于他们的商品价值等于或甚至是高于李四的价格时,却不能再以原来的价格而只能以接近于李四的价格出售才可以交换出去。这样,他们就要面临没有利润甚至是亏损的状态,而他们要改变现状就不得不选择要么向李四学习改进自己的劳动生产力降低自已的个别劳动时间或成本,要么放弃该商品A的生产而转移到其它社会市场更需求不足的商品B的生产中去。不然,如果大家都把劳动力和资源继续集中在该商品A的生产只会导致市场需求的饱和产生不必要的劳动力和资源的浪费。
而在竞争中处于比较优势的更大更高劳动生产力的劳动者或部门肯定是能坚持到最后的。因为一方面在降价过程中由于前期已经产生了利润或积累了一定的资本的生产者(或企业)并不怕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战,而没有正向价值差不产生利润甚至是亏损的生产者(或企业)本来就面临着困境再不转向可以发挥自已更有生产优势的其它的商品B或C.D....的行业中,那么,有可能结果迎接他们的只有破产!这样,通过大鱼吃小鱼快鱼吃慢鱼的形式劳动力和资源将趋向于以李四为标杆的优质的代表更高的劳动生产力系统中,而处于弱势与劣势的则要么提前转行、要么沦为依附于更高更大劳动生产力系统在扩大规模的兼并中,而哪些不识时务没有认清趋势的发展者却仍坚宁在原有阵地者将被市场淘汰把原先的资本积累消耗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