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感觉工作怎么样,入职也有3个月了,工作中,哪些方面,你觉得有困难呢?”
“领导,我入职前没接触这类型岗位,试用期间我也一直向其他同事、领导请教,每次遇到问题,我都是很积极地解决,虽然有时结果不令人满意,但我觉得自己是能够通过考核转正的。工作中有困难很正常,我也愿意克服并解决它。”
“你的努力,我也看到了。小张,我觉得你还是要认清一下你自己的状况,你的能力是不太行的,你的进步空间还挺大的,我也愿意给你机会,这样吧,我帮你延长试用期一个月,你再多学学,下个月试用考核通过了,你就是正式员工了,加油!”
小张从HR办公室出来,垂头丧气的,本以为自己下个月就能拿到转正工资了,结果却等来了延长试用期通知。实务中,不少公司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并认为试用期就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相互了解、适应的过程,有的员工在试用期表现不佳,自己愿意继续给予机会,员工应该感恩,而不是抱怨,这届年轻人对金钱看得太重了。
一般而言,公司延长试用期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两种原因,一是公司真的认为员工能力欠缺,但目前公司难以招到更合适的人选替补;二是员工工作能力没有问题,公司纯粹出于减少营业成本的目的,延长试用期减少工资发放,如果员工选择主动辞职,则替换新入职的一批员工,继续以试用期薪资待遇支付。
试用期能否约定延长呢?实务中,一般劳动合同的签署为3年,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试用期延长,基本上也是延长1~3个月,即试用期总期限为4~6个月。有人认为,员工和公司协商一致,同意延长试用期,就可以改变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更何况,约定为3年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公司营业目的在于营利,但也要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对于法律强制规定的要求得遵守。前文中提到的,认为延长试用期只要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就不违法。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他忽略了一个重要法条,即《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文规定公司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员工与公司之间从一开始就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上下级关系,公司有着天然的地位优势。如果认为只要双方同意,公司就可以再次约定延长试用期,那么大概率会出现公司滥用试用期延长制度的现象。
公司经营存在用工成本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公司应当提升自己的营利水平,而不是想方设法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个公司过分压榨员工,员工基本不会对公司存在什么感情,当公司出现经营上困难时,大概率会出现“大难临头各自飞”。
如果遇到了试用期不合格的员工,公司砸手里了吗?也不是,如果能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多数公司考核,一般是对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一般性工作考核,公司若以此考核不合格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将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雇。
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雇,应当符合以下标准:第一,公司有明确关于何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并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合法有效规章制度。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其他信函文件等方式确定,录用条件应当尽量将主观性较强的条件进行量化;第二,公司要有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反映考核不合格的具体事件的资料、员工签字确认考核成绩、员工签署的职务说明书等。另外,还需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员工试用期内作出。
试用期与公司、员工密切相关,公司与员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属于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公司应当合理合法管理,而不应当与员工形成对抗局面,从而转变为公司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