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欲官卖所在房场,以充衙前雇直。虽有长役,更无酬劳。长役所得既微,自此必渐衰散,则州郡事体,憔悴可知。士大夫捐亲戚,弃坟墓,以从官于四方者,用力之馀,亦欲取乐,此人之至情也。若雕弊太甚,厨传萧然,则似危邦之陋风,恐非太平之盛观。陛下诚虑及此,必不肯为。且今法令莫严于御军,军法莫严于逃窜。禁军三犯,厢军五犯,大率处死,然逃军常半天下。不知雇人为役,与厢军何异?若有逃者,何以罪之?其势必轻于逃军,则其逃必甚于今日。为其官长,不亦难乎?
(朝廷)又想将(官府)所在地的房屋、场地予以出卖,用所得的钱来充当衙前差役的雇役费用。即便(衙前差役)设有长期服役的制度,却(对差役)没有任何酬劳。长期服役的差役所得如此微薄,从此以后必定会渐渐衰弱离散,那么州郡的政务状况,衰败憔悴的情形可想而知。士大夫们舍弃亲戚,离开祖坟,到四方去做官,在辛勤劳作之余,也想寻欢作乐,这是人之常情啊。如果(地方)凋敝破败得太厉害,官府的招待设施(厨传,指供官员、使者食宿和车马的驿站)冷冷清清,那就好似处于危难之国的鄙陋风气,恐怕这不是太平盛世应有的景象。陛下您如果考虑到这些情况,一定不会这么做。况且如今法令中没有比统率军队更严格的了,军法中没有比(惩处)逃兵更严厉的了。禁军(如果)三次犯(逃兵之罪),厢军(如果)五次犯(逃兵之罪),大致上都要处以死刑,然而逃兵常常占天下兵士的一半。不知道雇人服役(的制度),与厢军(制度)有什么不同?如果有(雇役)逃跑的人,用什么罪名来惩处他们呢?(这种制度)势必比(惩处)逃兵的罪名要轻,那么他们逃跑的情况必定会比现在更严重。做他们的官长,不也很困难吗?
近者虽使乡户,颇得雇人。然至于所雇逃亡,乡户犹任其责。今遂欲于两税之外,别立一科,谓之庸钱,以备官雇。则雇人之责,官所自任矣。自唐杨炎废租庸调以为两税,取大历十四年应干赋敛之数以定两税之额,则是租调与庸,两税既兼之矣。今两税如故,奈何复欲取庸?圣人之立法,必虑后世,岂可于两税之外,生出科名。万一后世不幸,有多欲之君,辅之以聚敛之臣,庸钱不除,差役仍旧,使天下怨毒,推所从来,则必有任其咎者矣。又欲使坊郭等第之民与乡户均役,品官形势之家与齐民并事。其说曰:“周礼田不耕者出屋粟,宅不毛者有里布,而汉世宰相之子不免戍边。”此其所以藉口也。古者官养民,今者民养官。给之以田而不耕,劝之以农而不力,于是有里布、屋粟、夫家之征,而民无所为生,去为商贾,事势当尔,何名役之?且一岁之戍,不过三日,三日之雇,其直三百。今世三大户之役,自公卿以降,毋得免者,其费岂特三百而已。大抵事若可行,不必皆有故事,若民所不悦,俗所不安,纵有经典明文,无补于怨。若行此二者,必怨无疑。女户、单丁,盖天民之穷者也。古之王者,首务恤此,而今陛下首欲役之,此等苟非户将绝而未亡,则是家有丁而尚幼,若假之数岁,则必成丁而就役,老死而没。官富有四海,忍不加恤?孟子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春秋书“作丘甲”、“用田赋”,皆重其始为民患也。
近来虽然让乡户(乡村住户)能够雇人(服役),然而如果所雇之人逃亡,乡户仍然要承担责任。如今竟想在两税之外,另外设立一个税目,叫作庸钱,用来准备支付官府雇役的费用。那么雇人的责任,就由官府自己承担了。自从唐朝杨炎废除租庸调制而实行两税法,取大历十四年(唐代宗年号,这一年为公元779年)应该征收的各种赋税数目来确定两税的税额,那么租调与庸,两税就都已包含在内了。如今两税依旧(按旧例征收),为何又要收取庸钱呢?圣人立法,必定会考虑到后世,怎么能在两税之外,又生出新的税目名称。万一后世不幸,出现欲望过多的君主,辅佐他的又是善于聚敛钱财的大臣,庸钱不废除,差役制度依旧,使得天下人怨恨,追究其根源,就必定有要承担罪责的人了。又打算让坊郭等第之民(城市中按财产多少划分等级的居民)与乡户(乡村住户)承担相同的差役,品官形势之家(有品级的官员和有权势的人家)与普通百姓一同承担差役事务。他们的说法是:“《周礼》记载,田地不耕种的人要交纳屋粟(一种代役税),住宅不种草木的人要交纳里布(一种罚款),而汉代宰相的儿子也不能免除戍边的差役。”这就是他们所找的借口。古代是官府供养百姓,如今是百姓供养官府。给百姓田地却让他们不耕种,劝导他们从事农业生产却不努力,于是就有了里布、屋粟、夫家之征(各种赋税徭役),百姓没有办法维持生计,就去做商人,事情的发展趋势本应如此,怎么能称之为差役呢?况且一年的戍边,不过三天,三天的雇役费用,其价值为三百钱。如今世家大族所承担的差役,从公卿以下,没有能够免除的,他们的费用难道仅仅只是三百钱而已吗?大致说来,事情如果可行,不一定都要有先例,如果百姓不高兴,风俗不安定,纵然有经典的明确记载,也于事无补,不能消除百姓的怨恨。如果实行上面所说的这两件事,必定会招致百姓的怨恨,这是毫无疑问的。女户(只有妇女没有男丁的家庭)、单丁(只有男丁没有妻室的家庭),大概是百姓中最穷困的人了。古代的帝王,首先致力于体恤这些人,而如今陛下您首先想要役使他们,这些人如果不是户主即将死去而家中尚未绝后,就是家中有男丁但年纪尚幼,如果给他们几年的时间,他们必定会成年而服役,直到老死。官府富有四海,难道忍心不加体恤吗?孟子说:“第一个制作木偶人来殉葬的人,他该断子绝孙吧!”《春秋》记载“作丘甲”(春秋时鲁国实行的按丘出军赋的制度,以一丘为单位,一丘田为16井,)、“用田赋”(春秋时鲁国实行的按田亩征收军赋的制度),都是重视这些政策开始施行时给百姓带来的祸患。
青苖放钱,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岁常行,虽云不许抑配,而数世之后,暴君污吏,陛下能保之与?异日天下恨之,国史记之,曰青苖钱自陛下始,岂不惜哉?东南买绢,本用见钱,陕西粮草,不许折兊duì。朝廷既有著令,职司又每举行,然而买绢未尝不折盐,粮草未尝不折钞,乃知青苗不许抑配之说,亦是空文。只如治平之初,拣刺义勇,当时诏旨慰谕,眀言永不戍边,著在简书,有如盟约。于今几日,议论已摇,或以代还东军,或欲抵换弓手,约束难恃,岂不明哉?
发放青苗钱(即官府贷款给农民,收利息)之事,自古以来就有禁令,如今陛下您刚确立成法,每年都要施行,虽说规定不允许强行摊派,但数代之后,出现暴君贪官,陛下您能保证这种情况不发生吗?日后天下人怨恨此事,国史也会记载下来,说青苗钱是从陛下您开始的,这难道不可惜吗?东南地区买绢,本来是用现钱交易,陕西的粮草,不允许折算成其他物品(如绢帛等)来抵交。朝廷既然已经颁布了明确的法令,职能部门又每次都照此执行,然而买绢时未尝不折算成盐(来抵交),粮草未尝不折算成钞票(来抵交),由此可知青苗钱不允许强行摊派的说法,也是一纸空文。就拿治平(宋英宗年号)初年挑选征召义勇兵(地方武装)来说,当时的诏书旨意安慰晓谕百姓,明确说永远不让他们戍守边疆,记载在典册之中,如同盟约一般。到现在才过了几天,议论就已经动摇,有人主张让他们代替东军(宋朝的禁军)回还,有人想要用他们来抵换弓手(地方上的武装人员),朝廷的约束难以依靠,这难道还不明显吗?
纵使此令决行,果不抑配,计其间愿请之户,必皆孤贫不济之人家,若自有嬴馀,何至与官交易。此等鞭挞巳急,则继之逃亡,逃亡之馀,则均之邻保,势有必至,理有固然。且夫常平之为法也,可谓至矣。所守者约,而所及者广。借使万家之邑,巳有千斛,而谷贵之际,千斛在市,物价自平。一市之价既平,一邦之民自足,无专斗乞匄gài之弊,无里正催驱之劳,今若变为青苖,家贷一斛,则千户之外,孰救其饥?且常平官钱常患其少,若尽数收籴dí,则无借贷;若留充借贷,则所籴几何?乃知常平青苖,其势不能两立。坏彼成此,所丧愈多;亏官害民,虽悔何逮。
即便这项法令坚决推行,果真不强行摊派,估算其中愿意借贷的农户,必定都是孤苦贫穷无法维持生计的人家,要是他们自己就有盈余,又何必和官府做交易。这些人要是被逼迫得太急切,就会接着出现逃亡现象,逃亡之后,就会把负担平均摊派到邻里保甲身上,这种情况必然会出现,道理本来就是这样。况且常平仓的制度,可以说是极为周全了。它所坚守的原则简单,但所涉及的范围却很广。假如有一万户人家的城邑,常平仓已经储备了一千斛粮食,在粮食价格昂贵的时候,这一千斛粮食投放市场,物价自然就会平稳。一个市场的物价平稳了,一地的百姓自然就能自给自足,没有专门争斗乞讨的弊端,也没有里正(古代乡里小吏)催逼驱赶的辛劳。现在如果把常平仓制度改为青苗法,每家借贷一斛粮食,那么在一千户之外,又有谁来救济他们的饥荒呢?而且常平仓的官府资金常常担心不够用,如果全部用来收购粮食,就没有借贷的资金了;如果留下一部分用于借贷,那么又能收购多少粮食呢?由此可知,常平仓制度和青苗法,在形势上不能同时存在。破坏常平仓制度来推行青苗法,所丧失的会更多;损害官府利益、坑害百姓,到时候后悔也来不及了。
读后诗曰:
事行何必尽循章,民怨难平典亦伤。
且顺舆情安俗意,休因新策惹愁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