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在背书中进行特别内容的记载,对背书转让加以一定的限制,就构成限制背书,主要有:
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这时,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票据权利并未转移,只发生债权让与的法律后果。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的意义,在于排除背书转让的效力,保持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并防止在受到追索时增加更多的偿还金额。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记载的限制背书与出票人的限制背书都有防止偿还金额增大的作用。不同之处在于,背书人的限制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指示证券性的丧失,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记载该限制背书的背书人将自己的担保责任限制在对其直接后手一个人上,对此后的后手受让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3.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此时票据依然有效,背书也依然有效。
由以上分析可知,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并没有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故A选项说法错误。
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也包括甲公司,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也是被后手追索的对象,当然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故B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由此可知,C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根据《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 甲公司在出票时已经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 字样, 此为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那么乙公司就不得再转让, 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甲公司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故D 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应该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