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方欠债而其名下财产不足支付,如此情形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其配偶的财产用以偿还?
在回答这问题前,必须弄清一个首要问题,即一方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属个人债务则由欠债人自个承担,系若债务是共同债务,一方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当可执行另一方属共同财产部分以偿还;而若债务属个人债务,一方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不能强制属另一方财产作偿还,但如另一方自愿代偿则另当别论。进而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何为共同债务?何为个人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意即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3、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实际存续期间,以自己个人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所背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而背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意即1、夫妻从事赌博或吸毒等活动所欠下的债务。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法律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所述,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实际存续期间,以自己个人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所背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部分外);夫妻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在一方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当可执行另一方属共同财产部分如劳动报酬,投资收益及房产等以偿还。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或其他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除逃避债务外)。一方财产又不足清偿债务时,除另一方自愿外不得强制执行另一方属共同财产部分以偿还。
广西乐铭律师事务所 徐荣光